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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演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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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稿代司法机构发:

  以下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今日(一月十二日)在二○○四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的演辞全文(译文):

律政司司长、大律师公会主席、律师会会长、各位嘉宾:

  本人谨代表司法机构全体同寅,欢迎各位莅临二○○四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在座各位在百忙中拨冗出席,使我们今天能够在大会堂这个传统的典礼场地再度聚首一堂,本人衷心感谢你们的支持。

以法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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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在去年一月的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上曾经强调,香港的法治得以持续发展,全赖我们恒常保持敏锐的警觉:无论是身负重任的管治者,或是市民大众,都须共同对有关法治的问题保持警觉;而我们须时刻警觉关注的,不单是有关执法和释法的问题,还有是关於新法律条文的草拟和制定的问题。

  香港市民对关乎法治原则的事情所呈现的警觉性,令人留下深刻的印象。毫无疑问,市民殷切期望法治精神在未来的日子继续得以奉行,而他们获法律所赋予的各种权利和自由,亦会一如以往得到捍卫。市民大众清楚表达:法治是香港社会恒久不变的价值。市民的声音,我们必须细心聆听和透彻理解,而掌握和行使管治权力的机关,无论是行政、立法或司法机关,就更须如此。

法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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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机构享有独立的地位,其独立性也必须是要有目共睹。这对法治至为重要。司法独立不是特权,而是法官赖以履行其宪法职能的要素。司法独立使法官得以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地裁决市民相互之间或市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法官要本守谦虚己的精神来履行其司法职务。

  司法机构整体的声誉是它最宝贵的资产。莎士比亚所言极是:名誉是灵魂中无上之宝;人生所能得到最纯洁的宝藏便是无瑕的名誉。

  为了维护及提高司法机构的声誉,法官的行为和品德无时无刻都必须达到至高的标准,这点极其重要。这也是维持公众人士对司法机构及司法工作的信心的要素。法官必须竭力维护司法的独立及公正,亦必须竭力维护司法人员的尊严及地位。这是每位法官的责任。本人深信每位法官都完全明了这责任的重要性。要切实履行这责任,法官必须提高警惕,谨言慎行。

  法官断案,必须独立公正,还要使之有目共睹,但他们却并非与社会隔绝。相反,他们为社会服务,是社会的一份子,活在真实的世界里,也有家人和朋友。他们亦和其他人一样,接触到传媒的报道,也会在日常生活中接触到各阶层的人士。虽然法官也是社会的一份子,但是我们必须认同和接受,法官在司法工作以外的活动是有一些适度的限制。为了维护司法的独立及公正,以及为了维护司法人员的尊严及地位,这些限制是必需的。

  近年来,多个司法管辖区制订了一些对法官行为的指引。本人一直留意这方面的发展,也一直在研究其中是否有可供香港参考之处。

  二○○二年九月,即大约十六个月前,本人委派一个工作小组就此事提供意见。工作小组的当然主席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成员则包括不同审级法院的法官。二○○二年十二月,工作小组在谘询各法官后,建议草拟「法官行为指引」,为法官提供在行为(包括司法工作以外的活动)方面的实用指引,并且建议向外公布指引内容,以提高指引的透明度。二○○三年一月,本人采纳这些建议,并要求工作小组着手建议及草拟一份适当的指引。由於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一职於去年年中的人事更替,而其他司法管辖区於去年亦在这方面有新的发展,是以指引至今尚未完成,但有关工作已稳步进展,预计可於今年内完结。

  工作小组在进行工作时,会继续谘询各法官的意见。关乎法官行为的事宜,涉及各式各样的情况,往往需要衡情酌理以作出适当的判断。本人相信,有关指引应可协助法官在这些事情上,作出明智和周全的判断。

无律师代表的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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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年一月,本人宣布决定为高等法院和区域法院民事案件的无律师代表诉讼人,成立资源中心。在原讼法庭法官朱芬龄女士的英明领导,以及督导委员会的努力下,这个位於高等法院大楼的资源中心,已在大约三星期前正式投入服务。在成立资源中心的同时,我们要确保法庭运作公正无偏,也要让人清楚看见法庭的运作是公正无偏的。法院不可以透过中心就个案的具体内容提供法律意见。资源中心的宗旨,是协助无律师代表的诉讼人处理法院程序方面的事宜。

义务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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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因如此,向无律师代表诉讼人给予法律意见的义务工作,仍有待法律界及各有关的非政府组织来承担。市民对免费法律服务的需求,已由诉讼的层面扩展至日常生活的种种情况。事实上,如市民在处理纠纷的最初阶段获得中肯的法律意见,或许会得益不少,甚至可能因此而避免诉讼。现时香港有不少组织提供义务法律服务,如大律师公会法律义助服务计划、当值律师服务的法律指导计划,以及多个妇女团体的法律指导计划等。今天本人藉此机会,谨向一直为这些意义重大的服务计划作出贡献的众多律师致意。

  但是,免费法律服务的需求是庞大的,法律界必须全力以赴。虽然法律专业要在瞬息万变的环境下营运,然而我们不可以视此为一种纯以商业挂帅,只是按工作时数来赚取报酬的行业。法律专业始终是以服务社会、为大众谋求福祉为己任的事业。身为社会的专业人士,律师应当以其专业知识,为义务工作尽一分力。香港现有大约840位执业大律师和5,200位执业律师,每人只要付出1%的时间,就相等於约60位全职律师;而每人付出大约5%的时间,就相等於大约300位全职律师。这样,对提供义务法律服务将有重大的贡献。我们必须确保社会上人人都有取得法律意见和争取公义的机会。在此,本人呼吁每一位律师都尽一己本分,为这项使命出力。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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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小组的研究工作已进入最后阶段,其最后报告预计将在三月左右完成。该工作小组已对收集所得的建议详加考虑,并会在最后报告中,对大家经过深思熟虑而提出的意见作出回应。此外,工作小组亦一直密切留意和研究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经验,对自一九九九年以来已在英国推行的伍尔夫改革的成效所作出的评估亦在研究之列。本人深信工作小组定会提议一套切合香港情况的民事司法制度,而其建议亦会得到法律界和市民大众的广泛支持。

调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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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在多个普通法适用地区都已逐渐成为诉讼以外解决纠纷的另一种方法。调解较诸诉讼有一定的好处。诉讼人经历了一场争讼到底的抗辩式诉讼后,结果可能是大获全胜,又或一无所有,但是调解却可能为各方当事人都带来一个较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以及减少整个过程所造成的压力和困扰。再者,相对於诉讼而言,纠纷如果能够通过调解而得到解决,一般都会需时较短,而花费亦会较少。

  司法机构在婚姻争端的范畴尝试引入调解程序,效果令人鼓舞。我们的「家事调解试验计划」在二○○○年五月展开,为期三年。在试行期间,调解程序是在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而调解员则由来自社会福利署、多个非政府组织和法律界的人士担任。试验计划相当成功,在经调解的个案中,有大约70%达致全面和解,另有约10%达致局部和解。这项计划现正由香港理工大学进行检讨。

  同时,改革婚姻诉讼附属济助程序的法院规则亦已在去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即大约两星期前生效。这亦是一项试验计划。新规则规定,当附属济助程序进入某一阶段后,法庭便会进行聆讯以探讨达成和解的可行方法,而法官亦会视乎情况尝试协助双方达成和解。至於未能达成和解的案件,则由另一位法官进行审讯。

  我们应该继续探索采用调解方式以解决纠纷的可行性,这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发展路向一致。要使调解程序能更广泛地采用,有关法例便应赋予法律援助署署长酌情就调解个案授予法律援助的权力,这点非常重要。有关酌情权固应包括婚姻纠纷个案,因为在民事法律援助费用中,婚姻讼案费用约占三分之一。除此之外,这项酌情权亦应扩展至其他范畴。至於如何行使酌情权,则需视乎个别个案的有关情况而定,包括该个案是否适合进行调解,又如果进行调解,可节省多少时间和费用等。

  法律援助署过去在提供法律服务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在这个变化万千的时代,我们未必能单单倚仗一些在过去行之有效的做法,来面对未来的挑战。对於我们每一个人来说,与时并进,敢於创新求变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该积极探讨授予法律援助署署长酌情权,使其得以就调解给予法律援助的建议。本人相信,这个安排是符合公众利益的,因为在适当的案件采用调解,既可促使有关各方达成较为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又可节省大量费用。

紧缩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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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如其他由政府提供经费的机构一样,司法机构亦面对预算紧缩的问题。我们现正尽全力克服因此而来的种种问题。为了节省开支和提高经济效益,西区、北九龙和荃湾裁判法院将在两年内陆续与其他裁判法院合并。西区和东区裁判法院已刚於本月二日合并。合并过程牵涉关闭有关的裁判法院,并将其法庭迁往其他裁判法院大楼内空出的法庭。此外,由於预算紧缩的关系,我们亦会减少各级法院暂委法官及司法人员的数目。

  即使在预算紧缩的情况下,我们仍须尽可能缩短案件的轮候时间。每一位法官的工作量已经因此而增加,而且还会持续增加。本人在此向各级法院的每一位法官及支援人员致意,感谢他们一直以来克尽厥职,同心协力地迎接种种挑战。尽管法院的工作压力很可能会日渐加重,但市民可以信赖各位法官和支援人员。本人深信,他们做每一件事情,都会以如何才最能达致秉行公正之目的为大前提,并会尽心竭力以达到市民的期望。一如本人在去年的演辞中所说:我们必须保持司法质素,不会因紧缩预算而牺牲司法质素。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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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本人谨代表司法机构全体同寅,祝大家身体健康,新年快乐。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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