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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通过2003年收入(第3号)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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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今日(十一月五日)通过2003年收入(第3号)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目的是落实2003至04年度财政预算案中两项有关税务减免的建议,分别是增加对符合资格债务票据的税务优惠和豁免单位信托基金的定额印花税。

  符合资格债务票据是指某些获指定的优质债务票据。条例通过后,可享有50%利得税减免优惠的符合资格债务票据的年期规定,将由原来不少于5年放宽至不少于3年。此外,发债年期不少于7年的符合资格债务票据所享有的税务优惠,亦将由原来的50%增加至100%。

  在香港成立的单位信托基金在进行认购及赎回时所须缴交的5元定额印花税,亦会获得豁免。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言人说:「增加符合资格债务票据税务优惠的建议,可鼓励中期及长期债务票据的发行及买卖活动,从而促进债务市场的整体发展。」

  「豁免在香港成立的单位信托基金在进行认购及赎回时须缴交的定额印花税,将会令这些基金在更公平的基础上与并非在港成立的单位信托基金竞争,从而吸引更多基金在港成立。」

  他补充说:「有关建议将有助推动金融服务行业的多元化发展,从而进一步提升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证券业界对建议亦表示欢迎和支持。」

  增加符合资格债务票据的税务优惠,预计会使政府每年减少约1700万元的收入,而豁免单位信托基金的定额印花税对政府的财务影响则会很微。

  有关符合资格债务票据的税务优惠将适用于所有在本年三月五日财政预算案公布当天或之后发行的该等债务票据;而定额印花税豁免将适用于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单位信托基金在条例生效后的认购及赎回。

二○○三年十一月五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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