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寄给朋友政府主网页

立法会:《2003年收入条例草案》第2,6,7,8,10条修正案

****************************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今日(六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在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2003年收入条例草案》第2,6,7,8,10条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修正刚读出的条文。

  原建议的第6(d)、7(f)及第8条,规定车主如在首次登记后六个月内安装配件,须向运输署申报,并缴付额外税款,是为了防止有人透过在缴付首次登记税后才安装配件避税。

  有议员认为在一些车主并非存心避税的情况下,例如保险公司要求车主更换防盗装置,即使车主在首次登记后六个月内再购买较昂贵的配件装置,应容许车主只就新旧装置的差额缴税。我们参考了议员的意见,建议以下的安排:当运输署就首次登记后六个月内安装的新配件评税时,会按新旧配件的差额而非单以新配件的价值来计算首次登记税;如新配件的价值低於被更换配件的价值,则无须缴付额外的首次登记税,但首次登记税的差额不会予以退还。

  由於汽车作首次登记时并不须提供每项配件的价值,为了方便执行部门公平执行这个安排,我们建议规定有关人士须向运输署提交证明文件。这些文件须证明被更换的配件是与声明的汽车有关的、被更换配件的价值及该配件已被拆除等。如运输署认为声明的价值并不反映被更换及新配件的市值,该署有权自行作评估。这有助减少滥用这新的扣减安排。

  由於实施建议的扣减方法在执行上较复杂,如没有客观标准评定装置的价值,我们会在一年后进行检讨,其中包括检讨是否有漏税情况出现。

  另外,我们建议修订第2、6、10(a)及10(a)(ii)条,藉以规定若注册分销商已按第4D(3)条授权其雇员或代理人就首次登记的车辆作出声明,但最终该受权人士没有递交声明,该获授权的雇员或代理人(而非该注册分销商)须负上法律责任;若该获授权的雇员或代理人作出虚假声明,该雇员或代理人会触犯第4(I)条所订罪行。若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获立法会通过,运输署会以书面知会获授权的雇员及代理人与注册分销商有关他们在法例下的责任。

  主席,我谨请各位议员支持修正案。多谢主席。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三)


寄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