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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收入(第2号)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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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收入(第2号)条例草案》,将於星期五(四月四日)刊登宪报。草案的目的是修订《税务条例》(第112章),以落实在二○○三至○四年度财政预算案所公布的与薪俸税、利得税及物业税有关的收入建议。

  以下为收入建议的内容:

薪俸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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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两年(即在二○○三至○四及二○○四至○五课税年度)把薪俸税的边际税率及税阶回复至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宽减前的水平,即税阶的递升率会由5%增加至6%,边际税率会分别调整至2%、8%、14%及20%,而税阶幅度也会由35,000元收窄为30,000元;

*分两年把个人及已婚人士免税额回复至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宽减前的水平,即分别由108,000元降至100,000元及由216,000元降至200,000元;

*分两年把单亲人士免税额由108,000元降至100,000元;

*在二○○三至○四及二○○四至○五课税年度内分两期把薪俸税标准税率由15%调高至16%;

*取消旅游费用方面的税务豁免;

*把第三至第九名子女的免税额由15,000元提高至30.000元,与第一及第二名子女免税额一致;

*慈善捐款的免税上限由不能超过应评税收入的10%增加至25%。

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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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二○○三至○四课税年度开始,把法团业务利得税税率由16%调高至17.5%;

*在二○○三至○四及二○○四至○五课税年度内分两期把非法团业务利得税税率由15%调高至16%;

*把现时在香港赚取的某些费用如版权费及牌照费等须视作应评税利润的税率由10%调高至30%;

*慈善捐款的免税上限由不能超过应评税利润的10%增加至25%;以及

物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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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三至○四及二○○四至○五课税年度内分两期把物业税税率由15%调高至16%。

  政府估计该等建议全年会合共增加约103.7亿元收入(薪俸税68亿元、利得税35亿元、物业税7,000万元)。但纳税人却能因慈善捐款扣减项目的税项减免而少缴税款。这建议的目的是鼓励私人捐款予教育机构和其他慈善团体,估计会因此而减少约一亿元政府收入。

  草案将於四月九日提交立法会。

二○○三年四月二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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