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寄给朋友政府主网页

汽车首次登记税制的修订

***********

  财政司司长今日(三月五日)在宣读本年度财政预算案时宣布,由三月五日下午二时三十分起按《公共收入保障(收入)命令2003》调整《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的税制及税率。

  修订后的税制如下:

甲:调整各类汽车的税率;并向私家车和不超过1.9公吨的客货车引入边际税制,详情如下

 项目   车辆类别                  税率(%)

1.   私家车

     (a)最初的150,000元        35

     (b)其次的150,000元        75

     (c)其次的200,000元        105

     (d)剩余的应课税价值           150

2.   的士                    3.7

3.   公共小巴及私家小巴             3.7

4. 公共巴士,但专供作与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 3.7

(第230章)经营公共巴士服务有关用途的巴士

,或专供作与根据《九广铁路公司条例》

(第372章)在该条例所界定的西北运输服务

范围内经营公共巴士服务有关用途的巴士则除外

5. 私家巴士,但专供作与为了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 3.7

(第230章)经营公共巴士服务而训练司机有关

用途的巴士,或专供作与为了根据《九广铁路公司条例》

(第372章)在西北运输服务范围内经营

公共巴士服务而训练司机有关用途的巴士则除外

6.   电单车                    40

7.   机动三轮车                  40

8.   (a)客货车以外的货车            15

     (b)许可车辆总重量不超过1.9公吨的客货车

        (i)最初的150,000元       35

       (ii)其次的150,000元       75

      (iii)剩余的应课税价值          105

     (c)许可车辆总重量超过1.9公吨的客货车   17

9.   特别用途车辆                  3.7

乙:取销对车辆配件及由汽车分销商提供的保证的首次登记税豁免,包括冷气机、音响设备、防盗装置;

丙:要求注册分销商及/或登记车主,为(安装车辆配件以外的)购买保证作出声明,并为首次登记后六个月内(过往是三个月内)所作的配件安装和购买保证缴交额外的首次登记税;及

丁:要求注册分销商、相联系的人和登记车主,将车辆的分销、销售和购买的记录,以及任何首次登记后六个月内的配件安装和购买保证记录,由首次登记日起保存三十个月,以便有需要时作出检查。

  运输署发言人说:「修改税制旨在为汽车销售商消除一些无需要的遵守成本,并透过取消配件价值的豁免来堵塞漏税。政府就有关建议己谘询汽车业界并整体上获得支持。」

  发言人补充说:「经修改的税制并不适用於在新制实施前已缴付所有首次登记税的首次登记车辆。」

  经修订的申请表格可在运输署牌照事务处索取,亦可从该署网站下载。运输署发言人说:「税制虽然作出修改,但车辆申请登记程序并无改变。」

  但是,发言人强调,登记车主及注册分销商在修改的税制下须为在首次登记后六个月内安装配件及购买保证作出声明,并及保存完整的交易记录(如分销、销售和购买汽车、配件和保证的发票和协议)。

  为了增加额外收入,政府将调高向价格偏高汽车征税的税率,使税收架构倾向渐进式。同时,为回应业界要求,政府亦将引入边际税制使整个制度更加公平。

  为保障公共收入,以上建议的税制和税率将由《财政预算案演辞》发表后即时生效。有关法例的修改建议会在适当时候交立法会依正常程序审议。

  市民如有查询,欢迎致电运输署:

运输署服务热线: 二八○四 二六○○

香港牌照事务处: 二八○四 二六三七

二○○三年三月五日(星期三)


寄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