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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三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俊仁议员的提问及房屋局局长黄星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公屋居民因违反租约而遭房屋署发出「迁出通知书」收回单位的个案,政府可否告知本会,过去三年每年:
(一) 房屋署发出「迁出通知书」的数目及理由,当中分别获重批租约及最终被收回的单位的数目;
(二) 上诉成功或失败的个案数字,以及当局就其决定所列出的理由分类后的个案数字;及
(三) 因过期提出上诉而不获受理并需迁出单位的宗数;当局会否考虑修订《房屋条例》(第283章)的有关条款,延长提出上诉期限及酌情处理过期提出上诉的个案;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过去三年,房屋署共向公屋住户发出了七千四百七十份迁出通知书,按年份分列如下:
一九九九年 - 2,536
二○○○年 - 2,350
二○○一年 - 2,584
房屋署并没有按发出通知书理由的分类统计数字。一般来说,住户如违反租约条款,例如欠缴租金、在单位内作非法勾当(例如藏毒、赌博或卖淫等)、未经许可占用单位或把单位丢空,房屋署便会向他们发出迁出通知书。此外,受整体重建计划影响并已获迁置安排的住户、入息及资产超逾指定上限的住户及离婚后不再合资格住在公屋单位的住户,也会收到迁出通知书。
过去三年,共有三千九百八十二个收到迁出通知书的住户获恢复租约,另有二千九百四十六个单位被收回,详情列於附件甲。
收到迁出通知书的住户,可向根据《房屋条例》(第283章)第7A条成立的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该上诉委员会在过去三年曾处理一千四百六十一宗个案,详情列於附件乙。
上诉委员会按个别情况对上诉作出判决,但我们并没有过去三年按判决理由分类的数字。一般来说,首次违反租约条款而情况并不严重的住户、已清缴所有欠租及承诺将来会依时缴租的住户、以及处境困难而值得体恤考虑的住户,可获上诉委员会考虑取消或修订迁出通知书。
《房屋条例》规定,住户须在迁出通知书发出日起计十五日内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自一九九九年以来,在法定期限过后收到而不获受理的上诉申请有一百三十三宗。
由於迁出通知书是透过专人派发、挂号函件、张贴在有关单位门外的告示、或同时采用上述各种方法向有关住户送递,我们认为目前的上诉期限是恰当的。
完
二○○二年三月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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