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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第十六题:处理帐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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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单仲偕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局局长叶澍鹖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有一美国公司提供网上付款代理服务,安排已在该公司登记的客户首先透过银行户口或以信用卡挂账方式将款项转到该客户在该公司的帐户,然后由该公司透过电子邮件,按照该客户的指示将款项传送予其指定的收款人;在该收款人亦有在该公司开设帐户的情况下,他便可藉电子邮件的连结在其帐户收取款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本港法例是否承认利用上述方式处理私人及业务之间的帐目往来;

(二) 是否知悉美国政府是否承认利用上述方式处理私人及业务之间的帐目往来;及

(三) 本港政府会否研究该种付款方式所牵涉的问题,例如洗黑钱等问题?

答覆:

(一) 在香港,以何种付款方式处理帐目往来,视乎有关方面所达成的合约而定。使用网上付款代理服务这个方式付款,在本港已为人所知。本港并无法例特定禁止采用这种付款方式。

(二) 我们不宜就美国有关这些网上付款代理及其交易的法例提出意见。但在美国的州及联邦规例,以及相关的国际财务规例下,对这些网上付款代理的规管似乎并不统一。美国某些州份要求这些代理注册为款项传递者。各州对有关的要求都不同,而遵行的情况亦因各州及有关代理而异。

(三) 我们现时的制度主要包括执行有关电脑罪行的法律,及作出预防措施。由保安局召开的电脑相关罪行跨部门工作小组已就这几方面作出建议。这些建议是为了加强我们在侦查、预防及检控电脑相关罪行的成效而订定。我们现正落实这些建议。

  以清洗黑钱而言,若转账服务涉及或透过银行体系进行,有关银行会按由香港金融管理局订定对可疑交易报告的要求及反清洗黑钱指引,包括认识客户及备存交易纪录等指引,来处理该等交易。

  至於电子财务交易方面,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正检讨其四十项建议。该些建议包括如何加强在电子财务交易方面,辨认客户及处理可疑交易等问题。香港作为特别组织的成员,正参与是次检讨。

二○○二年三月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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