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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出席午餐会的演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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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今日(十月二十六日)在香港报业公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及香港工商专业联会午餐会上的致辞全文(只发中文):

李主席、陈有庆会长、陈永棋会长、王主席、罗会长、各位嘉宾:

            司法独立 维持法治

            宪法发展 迎接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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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蒙 香港报业公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及香港工商专业联会邀请本人出席今天的午餐会,本人实在深感荣幸。

  在座各位均为业界翘楚,多年来尽心竭力,在各自的岗位上建立了一番事业,对香港社会作出了莫大的贡献。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的发展, 面对世界政治经济瞬息万变的局势,及迎接因中国加入世贸而带来的机遇,本人深信,在座各位必定会秉着承先启后、创新求进的精神,迎接挑战,继续造缒社会。

  过去一个半世纪,香港经历了很多巨大的转变。历史见证了:香港人如何屡次在顺境中,把握时机,创造成功;又如何屡次在逆境中,发挥其坚毅向上的精神,转危为机,继续向前迈进。香港的成功,实在有赖多方面的因素。

  其中一个为大众所认同的成功因素,就是法治精神和司法独立:两者可谓香港成功的基石。今天,我希望能与在座各位一同探讨这个问题。接着,我想谈谈自一九九七年终审法院成立以来的一些重要发展。最后,我会简略一提司法机构目前所面对的几项挑战。

  自香港回归后,国际间不时发表对香港的法治状况和司法独立等事宜的观察报告。其中广为人知的,包括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就香港事务向国会提交的半年报告,欧洲委员会就香港事务向欧洲议会提交的年报,及美国国务院就香港的人权状况提交的国家报告。各报告在论及香港的司法情况时,均一致认为香港於回归后保持司法独立,在新的宪制下,继续延续普通法法制。

法治精神 司法独立

  首先,我想谈谈法治精神和司法独立。「无惧、无偏、无私、无欺」是司法精神之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在审讯市民之间或是市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时,都是以这种司法精神去处理的。

  在普通法制度中,司法独立是最基本的特色;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也是一样。司法独立是权力分立概念的核心。权力分立就是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互相制衡。法院的作用是确保立法和行政机关在执行其职责时遵守基本法和法律。

  香港法院根据《基本法》行使独立司法权。在行使独立司法权时的其中一项基本职能,就是解释法律,其中包括《基本法》,但此项职能受制於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对终审法院就「范围之外的条款」行使管辖权的规限,以及受人大常委会根据第一百五十八条而作出的解释的约束。除受上述事宜规限外,解释法律便属法院的事务。

  现时,在所有普通法制度管辖的地方,法官公正审理市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日益重要。随?现代社会的发展,公共事务越趋繁复,而政府亦需对多方面的活动作适当的规管。这些活动范围极广,无论是财经事务,或是公共?生,都被纳入规管的范围。

  在香港这个普通法制度管辖的地方,市民可以因为政府滥用权力向法院申诉。为了保障市民免受政府滥用权力的侵犯,法院亦会对政府机关的行为作司法覆核。这亦是普通法的一个重要原则。

  司法独立的原则也涉及每个法官依法审判而不受干涉。法官在审判时,受制於上级法院在法律上所作的判决;而对於判决不服的一方,有权上诉。但法官审理每件案件时,均可以独立自行作出判决而不受干涉。

  基本法、本港法律及司法誓言均确保司法独立得到保障。第一,《基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根据《基本法》第八十八条及《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条例(第92章),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受托负责就委任法官及其他有关事宜,向行政长官作出推荐。推荐委员会有九位成员,包括三位法官,即担任主席的本人及两名法官;三位律师,即律政司司长及两位经征询大律师公会执行委员会及香港律师会理事会后委任的大律师和律师,以及三名与法律执业无关的社会知名人士。在推荐委员会会议中,如有超过两票反对,则有关的决议即属无效。而行政长官根据委员会的推荐作出委任。除基本法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外,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法官获委任后,在履任前必须宣誓。法官宣誓除了声明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外,更誓言要「尽忠职守,奉公守法,公正廉洁,以无惧、无偏、无私、无欺之精神,维护法制,主持正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

  第三,在法律上,区域法院及以上等级的法官,享有任期的保障;而同时,在接受此等司法任命时,该等法官亦需要向行政长官承诺,终身不能再在本港执业作大律师和律师。这项保障,确保法官在行使其职权时,避免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

  第四,《基本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 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三名本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至於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罢免,则需在其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交由行政长官任命不少於五名本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

  第五,《基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终审法院 宪法发展

  现在让我转谈有关终审法院的发展。

  自回归后,终审法院取代了枢密院,成为我们的最终上诉法院。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跟从前向枢密院提出一样,两者有?类似的上诉准则。民事案件的最后判决,若涉及港币一百万元或以上,诉讼双方有当然的上诉权利。除此以外,上诉必须先得到法庭的许可。法庭可酌情处理,确保只有牵涉重要法律问题或原则的案件,或出现严重和重大不公平情况的刑事案件才会受理。

  终审法院处理的案件数目,一直稳定递增。自1997年7月至2001年6月底为止,我们共聆讯了215宗上诉许可申请和103宗上诉。平均来说,终审法院每年处理共60宗上诉许可申请及30宗上诉。总括而言,终审法院处理的案件数目,平均较枢密院在一九九七年前所处理的高达一倍。

  这些数字,证明了香港自成立终审法院后, 公众人士能更容易提出上诉,亦显示了社会对法院的信心。而我们亦致力改善法院规则,务求令使用者更易於明白和掌握。

  终审法院是有五位成员的合议庭,各成员有权作出个别的判决。其中一位成员是非常任法官。除了有非常任的香港法官外,还有来自澳洲、新西兰和英国的非常任法官。 他们皆成就超卓,地位崇高。至於从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物色合适人选,担任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一职的做法,正如律政司司长早前曾公开表示,已「得到本地和海外广泛的支持」。事实上,香港在这方面亦已奠立了一套模式。其他有意在当地设立最终上诉法院以取代英国枢密院的司法管辖区如新西兰等,亦正积极参考香港的模式,研究有关安排。

  香港回归祖国,标志了新的宪制秩序。过去四年,对於香港宪法发展,是极其重要的时期。法院方面,特别是终审法院,须就解释《基本法》的多项重大宪法争议,作出判决。由於这些法律问题的性质使然,故不论审讯结果如何,其判决都必然极具争议性。在这个重视言论自由的社会崳,此等判决引起各方热烈讨论,是理所当然的事。社会不同人士虽然都是出於善意而发表意见,但是在宪制问题上,他们见解各有不同,这是可以理解的。法院既不会故意挑起争端,亦不会为了避免争议而逃避责任。法官的职责是依法断案。

  除了有数宗引起了世界各地传媒广泛报导的判决外,终审法院还就不少令普通法地区的法官和学者极感兴趣的案件作出了判决。此等判决包括民事和刑事两方面,涉及的范畴相当广泛。例如:台湾法院批出的破产令应否获得承认、以公允评论作为诽谤诉讼的抗辩理由,以及法庭在反歧视条例下,是否有权命令不情愿的被告人作出道歉。

  面对未来,终审法院将继续处理困难和充满挑战的宪法争议和各类案件。「一国两制」乃史无前例的构思,香港宪法法理只有随着时间,才能稳步发展。

与时并进 迎接挑战

广纳贤才 精益求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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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持法治、依法断案,有赖一群才德兼备的法官和司法人员。 我们认定法官必须公正能干。

  司法机构必须高瞻远瞩,与时并进。俨如其他朝气勃勃的机构一样,司法机构实在有年轻化的必要。事实上,较年青的法官已晋身终审法院、上诉法院和原讼庭,而司法机构亦已透过内部调升和在大律师专业中委任多名人士,填补因晋升或离任而在原讼法庭产生的空缺。新获委任的法官全都拥有丰富的经验,亦享有崇高的声誉。接下来的几年, 我们还需在终审法院以外的各级法院作出更多的任命。

  本人深信,新获委任的司法人员定能继往开来,有所作为。本人知道近年若干资深司法人员的离任,偶有引起外间的忧虑,但本人认为大家无需过虑。我们定会放眼未来,作出妥善的继任安排。

  除了广纳贤才,我们还须确保在任的法官和司法人员精益求精,与时并进。一直以来,司法机构十分重视司法人员的培训。近几年来,我们致力为在任的司法人员提供多元化的培训。

  法官需要终身学习。我们不断举办各类专业性的会议、研讨会、讲座和培训课程,又安排参观活动,帮助他们掌握新科技,最新的案件管理策略和了解其他地区法律的新动向。

  在一国两制的新宪制下,我们需要增进对内地法律发展的了解,并加强对中文审讯的掌握。我们近年均定期举办有关中国法律制度及中文语文训练的课程,包括清华大学为法官安排的内地法律课程和汉语及判词撰写课程。

  我们亦热衷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保持联系和建立沟通网络 。透过参加国际性的司法、法律会议,及参观其他法院,并接待外国的访客,我们的法官得以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专才作深入的交流。

应用技科,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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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科技发展,一日千里。本人深信,司法机构必须以创新求进的精神,务实的态度,透过应用资讯科技来提高法官及法庭的工作效率。

  司法机构在此方面不遗余力。例如,透过数码录音及法庭纪录腾本制作服务,所有法庭审讯的纪录已备,法官无须作出详细的笔录。又现时,法官可透过互联网及其他先进的电脑软件,有效地涉猎法律参考资料。

  再者,我们又计划於明年初设立「科技法庭」。科技法庭装置先进设备,以提供多种功能。包括於法官、律师、陪审员及记者席上安装电脑,使法官及法庭使用者能共享资讯及处理大量的电子文件;透过视像会议以传播海外证人的证供;提供视听设备及以多媒体方式播放证供。科技法庭将为法官、法庭使用者和市民提供更有效率的服务。

民事程序 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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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司法制度,使个人或团体可以有效地保障他们的法律权利。这个制度的存在,是一切投资活动、商业交易及本地业务的支柱,也是市民藉此维护基本权益的途径。

  近年来,香港的民事司法制度,受到各方面的批评 ,其中为人所垢病的,包括讼费,延误及制度过份繁复等问题。其实,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也面对相类问题,并已着手进行改革。

  在二000年,本人宣布成立一工作小组「审查高等法院的民事诉讼规则和程序,以及建议改革措施,尽量使市民能以恰当的诉讼费用,且在合理期限内,把争端诉诸法院,寻求公道」。

  该小组已对各方面的问题作出详细研究,并打算於约一个月后发表中期报告及谘询文件。该谘询文件,将按照工作小组之研究所得,列举各项改革方案,征询公众意见。待考虑各界对谘询文件的回应后,工作小组才?定作何建议。

  司法之道,在於公正持平,不论民事诉讼规则和程序如何改革,也应以此为依归。本人认为:要使诉讼人士能以适当的讼费在合理时限之内解决纠纷,并不会损害这基本原则。我们推行的改革措施,最终的目标,是服务法庭使用者及市民;而我们所作的建议,亦必须得到政府、法律界、工商界、各专业团体及社会人士的支持,才能奏效。本人深信各方必会通力合作, 使司法机构得以完成是项重要改革。当谘询文件公布后,我呼吁在座各位及同业,踊跃参与讨论。我们实在需要你们的宝贵意见。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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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独立,维持法治,是香港社会安定繁荣的基石。司法机构是一个立足社会,服务市民的政府机构。我们的承诺是,坚决维持司法制度的独立和专业性,从而维护法治,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面对种种挑战,我们定当悉力以赴,不负社会人士的期望。

  多谢各位。

  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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