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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获发身份证非本地人士按教育程度分项数目及就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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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二日)立法会会议上,梁富华议员的提问及教育统筹局局长罗范椒芬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自回归以来,来自内地、印度、巴基斯坦及尼泊尔,并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获发“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士的最新数目分别为何,并按他们的教育程度列出分项数字;以及当局如何协助他们就业及接受教育?

答覆:

主席女士:

  内地居民如希望到香港定居,必须向内地当局申请单程证。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已通过《入境条例》附表一第二(丙)段予以实施)而声称享有居留权的内地居民,如欲进入香港,亦须申领由入境事务处处长签发的居留权证明书,该证明书必须附贴在有效的单程证上。居留权证明书持有人入境后,有资格领取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自回归至二零零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共有大约六万一千名这类持单程证来港人士获发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至於其他持单程证来港的人士,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已通过《入境条例》附表一第二(乙)段予以实施),他们必须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方符合申请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资格。由於入境处处长是按获发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者的国籍而非其原居地备存记录,因此,政府没有这类内地持单程证来港人士获发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统计数字。

  至於非中国籍人士,自回归至二零零一年三月三十一日,约有六千名印度籍、三千三百名巴基斯坦籍和一百三十名尼泊尔籍人士在政府确立他们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已通过《入境条例》附表一第二(乙)段予以实施)而声称享有的居留权后,已获发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政府没有就获发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人士的教育程度备存统计数字。

协助就业

  政府透过劳工处就业科为本港居民提供一系列的就业辅导服务,不论其国籍及出生地。

  劳工处在过去数年不断推出新措施,整体地加强该处的就业辅导服务,以协助求职人士更快找到合适的工作。就业科的服务已全面电脑化,通过就业中心设置的自助触幕式电脑,求职人士可以中或英文快捷地查阅资料和进行简单的就业选配。求职人士亦可从就业中心展示的职位空缺中拣选属意的职位,由中心职员为他们安排面试。如有需要,中心职员亦会协助他们拣选合适的职位。如果招聘员工的雇主选择将其联络资料公开,求职人士更可直接与他们联络应征。而已在就业科登记的求职者更可透过电话享用就业转介服务。

  个别的求职人士,如果因为不是在本港土生土长的原因,而在就业方面遇到困难,可与劳工处就业科各就业中心经理联络。该处会为他们安排个人化的特别服务,以协助他们更快找到合适的工作。

  而在再培训方面,职业训练局(职训局)、雇员再培训局(再培训局)、建造业训练局(建训局)和制衣业训练局皆对有志接受培训或再培训的人士采取平等机会政策。来自内地、印度、巴基斯坦、尼泊尔和其他国家之新移民享有与本港其他合资格的永久居民一样入读培训课程的权利。

协助接受教育

  至於教育方面,根据现行政策,所有符合资格的本地儿童(有关资格见附件),包括来自中国内地、印度、巴基斯坦、尼泊尔的儿童,均可入读本港的公营学校。为协助新来港儿童早日融入本地的教育制度,凡取录新来港儿童的学校,均可获政府发放定额津贴(小学津贴额为每名学生二千七百五十元,中学津贴额则为每名学生四千零八十元),学校可运用这笔津贴提供校本支援服务,例如开办中/英文补习班,编制特别教材等。此外,政府亦资助非政府机构开办适应课程,协助新来港儿童适应本地学校环境。此外,教育署亦由二零零零年三月起,为新来港的中国内地儿童开办为期六个月的全日制启动课程(结合了学习与非学习方面的支援服务),让他们在正式进入主流学校前修读。以上各项课程,十五岁以上的新来港儿童也可入读。

  我们亦知道,十五岁以上的新来港儿童如希望在抵港后就业,有需要接受成人教育。由一九九六年九月起,报读成人教育课程的年龄规定已由十八岁下调至十五岁,为这些青少年增辟接受教育的渠道。

  我们相信上述的种种措施,已足以让新来港定居人士及不同种族的人士,充份使用我们的就业及教育的各种服务。

二○○一年五月二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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