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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使用中文审讯渐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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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机构发:

  司法机构发言人今日(四月十三日)表示,自建立双语法庭制度以来,香港法庭使用中文审讯的案件数目日渐增多。

  《基本法》第九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构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

  中英文亦是提交文件和进行法律程序的法定语文。

  发言人说:「被告人或诉讼人各方均有权向法庭申请以中文或英文进行审讯。」

  根据司法机构的记录,高等法院使用中文审讯的案件增加了四倍,由一九九七年的73宗上升至二○○○年的363宗;而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的上诉案件中,使用中文的比率亦由一九九七年的23%至二○○○年的41%,增加接近了两倍。

  至於裁判法院,现时已有逾76%的聆讯是用中文进行。同时,在不得由律师代表出席聆讯的小额钱债审裁处及劳资审裁处,亦已有超过九成的案件是采用中文审理的。

  发言人表示司法机构的目标在建立双语法庭制,使各级法院可兼用两种法定语文或采用其中一种审理案件。

  法官或司法人员可根据香港法例第五章法定语文条例选择采用任何一种法定语文来审理案件。

  发言人指出,法官在决定采用那一种法定语文时,除了考虑案件的客观情况外,最重要的是要使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和快捷的审理。

  法庭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被告人或诉讼人和他们代表律师的语文能力、证人作供所用的语文,以及被告人或诉讼人的意愿。

  同时,案件所涉的事实和法律理据,以及需翻译为另一法定语文的文件数量都是法庭需考虑的其中因素。

  「若被告人或诉讼人不懂或不谙审讯采用的法定语文,法庭传译主任会提供传译服务。」发言人续说。

  发言人指出,一九九七年六月废除了当时余下的法庭不可使用中文的法例限制,故司法机构可於一九九七年六月达至建立双语法庭制的目标。

  自一九七四年起,裁判法院已可使用两种法定语文审理案件。一九九六年二月起废除了在区域法院和土地审裁处不可使用中文的限制。此外,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起来自裁判法院、劳资审裁处和小额钱债审裁处的上诉案件,已可使用中文审理。而高等法院亦自一九九七年六月起可於民事及刑事讼诉中使用中文。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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