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立法会十六题:为非华裔学童提供支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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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十四日)立法会会议上,张文光议员的提问及教育统筹局局长王永平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尼泊尔裔儿童及青少年就读的问题,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现时居港的尼泊尔裔适龄入学儿童及青少年的人数,以及当中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数;

(二) 该等适龄入学人士现时在本港接受教育的情况为何;及

(三) 当局有否计划透过开办学校或其他措施,使所有尼泊尔裔适龄人士有接受基础教育的机会;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根据入境事务处的统计,截至二○○○年六月八日,在香港居住的尼泊尔裔适龄入学儿童及青少年(即年龄介乎六至十五岁)约有一千六百六十人。至於上述一千六百六十人当中,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数,政府并没有另作统计。但根据入境事务处的估计,上述人士约有八成属香港永久性居民,其余大部分为香港居民的依亲,而后者在本港居住满七年后便可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二)及(三) 根据现行政策,所有符合资格的本地儿童(有关资格见附件),包括尼泊尔裔儿童,都可入读本港的公营学校(即官立及资助学校)。此外,他们亦可选择入读其他私立或国际学校。这些儿童如有需要,可随时向教育署要求入学协助。

  为了令居港的非华裔儿童尽快融入香港社会,政府鼓励他们入读公营学校。因此,政府并无计划开办专为某些族裔(包括尼泊尔裔人士)提供教育的学校。

  我们明白非华裔学童在起初可能未能适应本港的教育制度,因此教育署会在下一个学年开始,为这类学童提供类似内地出生新来港学童所获得的支援服务。教育署会资助非政府机构开办适应课程,协助增强非华裔学童阅读及书写中文的能力。此外,教育署亦会向取录这类儿童的学校发放定额津贴;学校可运用这笔津贴,为校内非华裔学童提供校本支援服务,例如开设辅导班及设计特别教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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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入读本港公营学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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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立及资助学校只限於持有下列其中一种证件的学生入读:

(a) 香港出生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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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凡於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以前办理出生登记的儿童,单凭出生证明书已足以证明持有人具有进入该类学校就读的资格;

(ii) 凡於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间办理出生登记的儿童,其出生证明书的第12栏内必须显示其香港本土人士身份「经已确定」;

(iii)凡於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或之后办理出生登记的儿童,其出生证明书的第12或11栏内必须显示其香港永久居民的身份「经已确定」;

(iv) 出生证明书上显示其香港本土人士身份或香港永久居民身份「未经确定」儿童需要持有香港居留许可证-I.D.235B或有效旅行证件,并盖有以下(c)点中其中一种签注。

(b) 香港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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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或以后发出,而在第六行并无〝C〞字标记(有条件限制居留)的香港身份证。如证上〝C〞字标记,则持有人必须持有盖有以下(c)点其中一种签注的有效旅行证件。

(c) 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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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有下列任何一种签注的有效旅行证件-

(i) 「批准逗留至      年   月   日」(显示持证人在获取录入学时,其在港逗留日期仍然有效);

(ii) 「获准逗留期限延至      年   月   日」(显示持证人在获取录入学时,其在港逗留日期仍然有效);

(iii) 「本旅行证件持有人有香港入境权。(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条例第2AAA条。)」;

(iv) 「持证人在      年   月   日抵达香港并获准无条件入境。」;

(v) 获准无条件在港居留;

(vi) 「以往规定之逗留条件现告撤销。」;或

(vii) 「持证人证实有资格领取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二○○○年六月十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