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延发实务守则乃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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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机构发:

  就新闻界查询日前大律师公会发表声明指法庭采用中文作上诉语言时缺乏程序守则,司法机构发言人今日(三月二十三日)表示,在一九九七年底法庭已制定规则,使高等法院可以使用中文聆讯,当时法庭亦已拟备有关的实务守则。

  发言人解释说:「然而当时法庭没有发出该份实务守则,因为律师公会的代表向司法机构反映业内人士对在高级法庭使用中文存有忧虑,代表并就此事要求与司法机构进行商讨。」

  「司法机构了解到业内人士的忧虑后,向他们承诺会先观察法庭实施双语制度一段时间,作出检讨后才会发出有关守则,并且会在发出守则前谘询法律界人士的意见。」

  发言人指出在去年九月,距法庭实施双语制度已经差不多两年,司法机构成立了一个由法官组成的工作小组检讨有关情况,并已拟备一份更加全面的实务守则。

  发言人说:「司法机构现正进一步详细研究该份草拟守则。」

  「司法机构会按早前所作出的承诺,先谘询法律界人士的意见,才将建议交予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批准。」

  发言人指出,自一九九七年有关法例更改后,高等法院一直采用以下的步骤:

  (一) 按照法例和法庭规则,诉讼双方可以采用其中一种法庭语言向法院提交文件。

  (二) 如案件审讯以中文进行,上诉亦以中文进行,除非诉讼一方向法庭申请以英语进行而为法庭所接纳。如案件审讯以英语进行,上诉亦以英语进行,除非向法庭申请并获接纳。

  (三) 如案件审讯以中文进行,上诉的聆讯会被编排由双语法官审理。至於是否有需要将有关上诉文件其中任何部分翻译为英文,应向上诉法庭司法常务官寻求指示。

  发言人亦指出,正常情况下,一般会明白倘案件审讯以某种法定语文进行,且判决书也以该种法定语文撰写,那么上诉亦当以该种语文进行。

  去年上诉庭曾下达两份判决书,内文清楚指出如案件审讯以中文进行,上诉亦应以中文进行,除非法庭另有指示。

  至於法庭在编排法官审理案件时通常只会列出暂定名单,发言人表示此属无可避免,因为在案件临开审前,假如原定的法官未能主审,便有需要作出改动。

  发言人说:「然而,若上诉已安排用中文审理,则必定会由双语法官接审该案。」

  发言人又说,任何行事谨慎的律师必定会向上诉登记处查询是否需要为文件翻译,及如有需要,会向法庭申请,要求发出指示。

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