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委任司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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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机构发:

  司法机构今日(星期四)宣布委任两位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三位区域法院法官、一位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务官和四位裁判官。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胡国兴、李义获委任为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

区域法院法官

  主任裁判官源丽华、主任裁判官辛达诚和政府律师彭伟昌先生获委任为区域法院法官。

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务官

  裁判官何志贤获委任为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务官。

裁判官

  林钜溥、李家齐、许家灏和黄健棠获委任为裁判官。

  除李义法官和彭伟昌先生外,上述委任由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李义法官和彭伟昌先生的委任则分别由今年一月二十七日和二月二十一日生效。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对以上各项任命,表示欢迎。他说:「获委任的人士均为非常能干的法官、司法人员和律师。我深信他们将会对司法机构致力维护法治、维持及发展独立的司法制度,作出一定的贡献。」

各获委任的法官和司法人员简历如下:

胡国兴法官

  胡国兴法官一九四六年在香港出生。分别於一九六九年和一九七零年在英国和香港取得大律师资格,一九八七年获委任为御用大律师。一九七零年起私人执业,一九八六年起出任香港树仁学院法律及工商学系系主任。一九九二年获委任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

李义法官

  李义法官一九四九年在香港出生。先后於一九七一及七二年在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取得法律学士和法律硕士资格。一九七八年在英国和香港获大律师资格,并於一九九零年获委任为御用大律师。一九七二至七九年间在香港大学法律学系任教,之后私人执业。一九九七年获委为高等法院特委法官,一九九九年获委任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

源丽华女士

  源丽华女士一九五五年在香港出生,在香港大学修读法律,先后在一九八一及八八年取得法律学士和硕士学位。一九八八年在澳门东亚大学取得中国法律文凭。一九八三年在香港取得大律师资格。一九九一年及一九九七年先后获委为裁判官、主任裁判官。一九九九年二月起分别署任下列职位:总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聆案官。

辛达诚先生

  辛达诚先生一九四六年在新西兰出生。一九六九年在威灵顿维多利亚大学取得法律学士学位。先后於一九六九年和一九七零年在新西兰取得律师和大律师资格。一九九四年在英国和威尔斯获颁律师资格,并於一九九六年在维多利亚和澳洲首都区取得律师资格。一九六八至八六年间私人执业。一九八七年加入当时的律政署任检察官,翌年晋升为高级检察官。一九九零年获委出任裁判官,一九九九年获委任为主任裁判官。

彭伟昌先生

  彭伟昌先生一九六一年在香港出生。一九八五年在英国UNIVERSITY OF EAST ANGLIA 取得法律学士学位。一九八五至八六年在INNS OF COURT SCHOOL OF LAW 修读。一九九零年在香港大学取得公共行政硕士学位,一九九五年在北京大学取得法律学士学位。先后於一九八六和八七年在英国和香港获大律师资格。一九八七年加入当时的律政署为检察官,一九九七年晋升为副首席政府律师。

何志贤先生

  何志贤先生一九五八年在香港出生。一九八一年在英国布里斯托尔大学取得社会科学学士学位。一九八一至八四年间在CHESTER的法律学院继续修读。先后於一九八七年、一九九一年和一九九三年在香港、英国和威尔斯、澳洲首都区和新加坡获律师资格。一九八五年加入当时的律政署,一九八七年出任检察官。一九八七至一九九四年间私人执业,一九八六至一九八七年间在香港理工学院担任兼职讲师。一九九五年获委为裁判官,并於一九九八年十月起获委高等法院署理聆案官。

林钜溥先生

  林钜溥先生一九四七年在香港出生。一九八七年在澳洲阿德莱德大学取得法律学士学位,一九八八年在南澳洲INSTITUTE OF TECHNOLOGY 取得法律执业毕业文凭。一九九五年成为仲裁人学会会员,并於一九九七年成为香港仲裁司学会会员。林先生一九八七年在澳洲获颁律师和大律师资格。一九八七至一九九一年间私人执业,之前为牙医。一九九一年加入法援署为律师,翌年转职当时的律政署出任检察官,一九九七年晋升为高级政府律师。

李家齐先生

  李家齐先生一九五五年在香港出生。一九八二年在英国取得法律学士学位。一九八六年在英国和香港获大律师资格。自一九九五年起,曾数次获委为暂委裁判官。

许家灏先生

  许家灏先生一九六三年在香港出生。在香港大学取得法律学位。并在一九八八年在香港获大律师资格。之后,一直私人执业。自一九九五年起,曾数次获委为暂委裁判官。

黄健棠先生

  黄健棠先生一九六五年在香港出生。在香港大学修读法律,并分别於一九九八年及一九九九年在香港城市大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大学取得法律硕士学位。一九九一年在香港获律师资格,一九九三年再在英国和威尔斯取得律师资格。一九八九年起私人执业。一九九八年起曾数次获委为小额钱债审裁处和劳资审裁处的暂委裁判官。

二○○○年一月二十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