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法律年度开启典礼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演辞

******************

  以下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今日(星期一)於二○○○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的演辞全文:

律政司司长、大律师公会主席、律师会会长、各位嘉宾:

  藉此世纪交替,送旧迎新之际,本人谨代表司法机构全体仝仁欢迎各位莅临法律年度开幕典礼。在座各位出席是次意义重大的仪式,标志着你们对司法制度和法治精神的支持。你们长期以来对司法机构的支持实在令人鼓舞,本人特此致谢。

宪法发展

  在新的宪制秩序下,去年对於香港宪法发展是极其重要的一年。法院方面,特别是终审法院,须就解释《基本法》的多项重大宪法争议,作出判决。由於课题的性质使然,故不论审讯结果如何,此等判决都必然极具争议性。在这个重视言论自由的社会里,此等判决引起各方热烈讨论,是理所当然的事。海内外的评论者来自各个阶层,本不同的价值观,从不同的角度发表议论。其中有提出批评的,也有表示支持的,大部分观点都是饶有见地、考虑周详,并非以政治目的为出发点作出抨击。

  我们必须让公众人士明白,为了维护和确保司法独立,法官实在不宜在政治舞台上替自己的判决辩护。正因如此,本人必须强调两点。第一,讨论法院裁决时,态度必须客观而理性,这点是重要的。第二,当法院受到无理攻击时,无论裁决对行政当局有利与否,政府仍有宪法上的责任去解释和维护司法独立这一首要原则。本人确信政府明白并接受该责任之重要性。

  踏入新纪元,法院将要继续处理困难和充满挑战的宪法争议。「一国两制」乃史无前例的构思,香港宪法法理只有随着时间,才能稳步发展。对於维持法治,司法机构矢志力行。我们既不低估面临的挑战,也不会将人们的关注视作等闲。其实,此种关注是一种警觉意识的体现。且让本人清楚说明一点:香港的法治绝不会失色,相反,在未来的岁月必将继续蓬勃发展,本人对此深信不疑。

诉讼有门

  在法治社会,法律体制必须确保诉讼能以恰当的费用和在合理期限之内,由法院仲裁。不论是市民与市民之间,还是市民和政府之间的纠纷,法院均须公正严明、快速有效地处理,且还须符合经济原则,才能达到社会对我们的期望。审讯迟,则公义泯。同样,市民大众若然负担不起高昂的讼费,大谈公义,也属徒然。

  法院若要提高运作效率,将讼费和延误减至最低,我们必须如同海外其他司法管辖区一样,重视下列各点。第一,我们必须明白法庭时间是一种公共资源,且与所有公共资源一样,是有限的。法院须向公众人士负责,确保法庭时间得以公平和有效地分配和使用。这样既可缩短聆讯,又可为诉讼各方节省讼费。近年来,法院已对诉讼程序加以调整,以确保法庭时间得以善用。例如,要求诉讼各方在聆讯前先呈交书面材料和论据,以及法官发下判案书而不宣读判决等。但我们必须明白一点,要确保善用法庭时间,法官得在实际聆讯前做大量准备工作。事实上,在法庭内审案仅为他们工作的一部分。

  第二,法院所采用的程序必须恰当,从而尽量减少讼费和延误。法庭程序应易於理解和运用,并须尽量杜绝滥用情况。诉讼各方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尽早得悉对方的论据,以便透过妥协及早解决彼此的纠纷。

  第三,一个健全的程序架构,与高效率的案件管理制度,息息相关、相辅相成。监察及最终控制诉讼各阶段所耗时间的,是法庭而非诉讼各方。法庭在案件管理上务须积极前瞻。这基本上是司法文化与态度的问题,亦为关键所在。

诉讼费用

  讼费水平是一个极受关注的课题,在香港如是,在其他司法管辖区亦然。因为市民能否负担延聘律师的费用,直接影响其行使将纠纷提交法院仲裁的宪法权利。近年来,一些海外司法管辖区在应付这个难题方面,取得若干进展,颇具启发性,值得我们深思。

程序改革

  鉴於市民对讼费的关注和近期海外的发展,本人深信此时检讨诉讼程序,至为适当。检讨范围包括审查高等法院的民事诉讼规则和程序,以及研究改革措施,尽量使市民能以恰当的诉讼费用,且在合理期限内,把争端诉诸法院,寻求公道。本人将任命一个工作小组,负责此事。小组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担任主席,以及由多位法官出任成员。除此之外,本人还会谘询大律师公会主席、律师会会长、律政司司长及法律援助署署长,以便委任工作小组其他成员,包括:一位大律师、一位律师,以及来自律政司和法律援助署的成员。本人亦拟在谘询消费者委员会主席之后,委任一位非法律界人士加入工作小组。虽则检讨工作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但工作小组定会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提交报告。

  工作小组将会研究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有关发展,以便拟定我们的未来路向。高等法院的所有规则及程序,皆在检讨之列。其中可予考虑的,计有以下数项:第一,不少法官认为,现时提交高等法院处理的非正审申请中,毫无理据的为数着实太多,这个问题须予解决。

  第二,使用法庭服务的,最终都是市民大众。对於诉讼人士而言,所花费用应与诉讼金额相称,并能预计讼费数额,这样才算合乎情理。关於这个问题,不少司法管辖区都采用依耗时长短来计算法律费用的做法。采纳这准则不但难以预计费用,而且对诉讼人士有欠公允,而导致讼费上升更是在所难免,因此惹来非议。这些问题,不易解决。其实,按照申索金额或因应案件类别来订立固定的或最高的法律费用,也不失为一个可供研究的解决方案,值得我们探讨。另一个可行的办法是根据申索金额及案件类别,推算讼费上限。若有超出限额者,则需给予合理解释方可收取差额。

  第三,科技发展一日千里,如何与时并进,利用崭新科技提高效率,均有待研究。例如,透过电子媒体将文件存档,审讯中使用电视直播等等。

  司法之道,在於公正持平,不论民事诉讼规则和程序如何改革,也应以此为依归。本人认为:要使诉讼人士能以适当的讼费在合理时限之内解决纠纷,并不会损害这基本原则。司法机构推行的改革措施,必须得到法律界人士、律政司,以及法律援助署的支持,才能奏效。本人深信各方必会通力合作,使司法机构得以完成是项重要任务。推行任何形式的改革,均须以公众利益为大前提,这是本人的信念,相信这也是法律界人士的共同信念。事实上,大律师公会主席已提出多项有建设性的意见,可供参考。

区院权限

  立法会现正审议的《区域法院(修订)条例草案》,建议将区域法院的民事审判权上限,由现时的十二万元提高至六十万元,并於两年后进行检讨,考虑是否有需要进一步将上限提高至一百万元。现时的限额乃於1988年厘定,早已不合时宜,应予修订。在实施新例后,为数不少的案件便可提交区域法院,而毋需在高等法院审理。近年经济衰退,高等法院案件因此激增50%,由於增添的资源有限,高等法院工作日趋繁重,相信新例实施后,情况可望纾缓。现时司法机构已着手部署,使区域法院做好准备,迎接新挑战。由於区域法院的诉讼费用应较高等法院的为低,程序亦有所不同,实行新例,可使更多市民利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因此,本人恳切要求有关当局从速修改法例。

诉讼代表

  独立的法律专业,尤以独立的大律师专业为然,对保持司法独立,起着关键作用。今天,本人藉此机会谈谈两个涉及诉讼代表的问题。第一,是获高等法院批准,在个别案件中出庭进行诉讼的海外大律师。第二,是在裁判法院负责检控工作的检控主任。

海外专才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於1998年10月於其判词中,基於公众利益的大前提,修订批准海外大律师接办案件的指引及原则。自此以后,获批准的人数有所增加。以1999年为例,共有33宗申请。其中获得大律师公会同意者有30宗,申请成功的个案有32宗。而获批准的人士当中,又以办理上级法院案件者居多(共19名),其中13人经办上诉法庭案件,而其余6人经办终审法院案件。

  1999年4月大律师公会主席在委任资深大律师的典礼中,表示忧虑法院批准海外大律师在港办案,不利於本地大律师的发展。大律师对此事关切之情,本人非常理解。培育一支强大和独立的大律师队伍,无疑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不可或缺的一环,可是,本人并不认为此举对本港的大律师不利。事实上,在适当情况延聘海外大律师以应所需时,亦必须有本港大律师的参与。这有助他们与海外同业交流经验,从而获益良多。故此,海外大律师在适当情况下在港办案,对本港大律师的发展更为有利。

  去年,海外大律师获批准的有32人次,较诸十年前(即1989年)的60人次为少,况且在过去十年内,大律师的工作急剧增加,由海外大律师负责的工作实属少数。此外,批准海外大律师在港办案,并无减低业界后起之秀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的机会。且看本年有志加入资深大律师行列的申请人数目及其素质,足见此言非虚。本人在理解大律师的关注之余,认为他们实在毋需过虑。

检控主任

  裁判法院是与市民接触最多的法庭,每年处理的案件超过四十万宗。而裁判法院的检控工作,绝大部份由律政司内部培训的非专业检控主任负责。是项安排始於二十多年前律师短缺的年代,一直沿用至今。

  近年来,法律专才大幅增加。为了让市民得到更优质的法律服务,司法更臻完善,当局实应把握时机,着手研究可否以私人执业律师来负责裁判法院的检控工作。至於现时的法庭检控主任,当局则须考虑制定过渡安排,给予适当保障。须知私人执业律师不但受过专业训练,且有在法庭上辩护的经验。推行是项计划,所涉费用故然不能漠视,但这不应是首要的考虑因素。至於费用问题,私人执业律师的收费,由於业内竞争激烈,相信亦不致过於高昂。

  本人绝无贬低检控主任之意,反之,他们贡献良多,应予表扬。本人作出是项建议旨在进一步改善对市民的服务,精益求精。事实上,从非专业检控主任成为律师,继而晋身成为裁判官的大有人在。司法机构方面,我们也曾於1981年设立特委裁判司的职系,任命非专业人士在裁判署处理大量性质较为轻微的案件。可是,自1999年3月开始,我们亦已决定只任命法律专业人士,出任特委裁判官一职。

法律教育

  当局现正检讨法律教育,此举至为重要,本人极表欢迎。本人深信有关人士定能进行广泛研究,探讨所有可行途径,培育人材。在检讨过程中,尤须审慎研究培训的律师名额和模式,切合时代需要。

展望将来

  踏入新纪元,法庭在司法方面将面对更大的挑战。司法机构植根於社会,素以服务市民为本。各界人士对司法机构的期望日渐提高,为了维护法治,我们定必竭尽所能,努力不懈,奋起迎接新挑战,不负众望。

  最后,本人谨代表司法机构全体仝仁祝各位身体健康,新年进步。

二○○○年一月十七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