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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的司法工作 : 亚太地区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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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先生今(星期三)日在汉城亚太法协第十六届大会上的讲辞全文:

  当我们迎接新纪元,我们不禁问自己:『未来世界会是怎样?我们要面对些什么挑战?』有一点是肯定的,就是新纪元将为社会各方面带来急剧的转变。尤其是科技方面的持续发展,将对人类所有的活动都带来长远的影响。虽然这种趋势在最近几十年已经形成,但是转变的步伐,应有增无减。

  二十一世纪被喻为亚洲的世纪。很多人曾作预测,至2020年,亚洲便会在全球经济中占一主要席位。虽然亚洲近期经历了金融风暴,以上的预测依然不变。亚洲的经济力量及亚洲对世界事务的影响力,势将日渐加强。

  这乐观的推算会否实现,只有时间可以证明。无论预测会否成为事实,有一点是无可置疑的,就是在座各位所代表的司法管辖区内的经济,将持续发展。我们的社会将更富裕,教育水平亦会提高。人民将更意识到他们的权利,对政府机关所抱的期望也会不断地提高。这些期望,将会充份反映於政治领袖和传播媒介的言论当中。

  踏入新纪元,社会人士的期望将愈来愈高,而政府的司法机关 - 司法机构 - 在执行司法工作时也将面对崭新的挑战。

  根据於一九九五年在北京签署,并於一九九七年於马尼拉修订的《亚太地区司法机构独立原则宣言》,(现已有32位地区内的首席法官签署同意),司法机构的角色界定如下:

  “10.  司法机构的目标和职权包括以下各项:

       (a)  确保所有人在法治之下可以安定地生活;

       (b)  在司法职权的正当范围内,促进奉行和实现人权;及

       (c)  公正地执掌人与人之间及人民与国家之间的法律。”

首两项目标和职权,重於法院在宪制上的角色,而第三项则重於解决纠纷方面,包括人民与人民之间及人民和政府之间的纠纷。

  毫无疑问,司法独立,对维持法治极其重要。司法机关将要面对的挑战,是须在瞬息万变的处境中,做好宪法和审裁方面的工作,以得到社会人士的尊重和信任。

宪制方面的职责

  关於司法机关在宪制上的职责,《北京宣言》述明:

  "5.  司法机构有责任尊重其他政府机关的正当目标和职权。同样,这些机关亦有责任尊重司法机关的正当目标和职权。”

  司法机关并非要干预行政和立法机关份内的事务。然而,在宪制上,司法机关担任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就是确保行政和立法机关的运作完全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滥用权力,让市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获得充份保障。司法机关在宪制上的重要角色,将有增无减;正因人类的事务愈趋复杂,法例和行政规例也相继增多。

  对法院来说,有效地履行宪制方面的职责是一项艰巨的工作。法官必须在个人权利和社会整体的利益之间取得平衡,然而,要在这两者间取得适当的平衡,并非易事。问题往往并非黑白分明,以致在无私的大前题下,不同人士也可持不同的看法。故此法院对宪法范围内的事务所作的裁决,经常引起争议。

  在这个既艰巨而又具争议性的范畴内,法庭所面对的挑战,是维护宪法和法律,以及维持文明社会不朽的价值观。这些价值观在很多司法管辖区内均受到宪法上的保障,也在许多国际公约内获得确认。不论公众是报以赞扬,还是加以抨击指摘,法官均应无畏无惧地履行职责。

  公众往往会评论法庭的裁决,这是理所当然的。在一个自由的社会里,仔细评议法庭的判决,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人民理当积极行使。再者,公开讨论法庭的裁决,有助公众人士进一步了解司法制度的运作和所讨论事情的核心。可是,就维持司法独立而言,法官不应亦不能在政治舞台上替自己的判决辩护。因此,人民行使对法庭的判决进行评议的权利时,必须是负责任的。

审裁方面的职责

  现在,我打算转谈司法机关在审裁方面的职责。司法机关在这方面所要面对的挑战,是维持与改善法庭制度,以求达到社会人士的期望。换句话说,我们需要一个公平而有效率的制度,以解决纠纷。这个制度,须成功地解决讼费与延误这两个息息相关的问题。在座各位代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你们的法庭制度各有不同,自有不同的方式处理这些问题。但我相信以下提出的各项考虑因素,应适用於众多地区。

  法官须认同法庭时间是一种公共资源。跟所有的公共资源一样,这种资源是有限的。因此,法庭必须确保这项公共资源得以公平和有效率地分配和使用。对於法庭时间的使用,法官将更需要向公众作出交待。我们亦须确保法庭所采用的程序恰当,从而尽量减少解决纠纷的讼费和延误。法庭程序须易於依循,并尽量杜绝滥用。此外,这些程序须确保各方当事人在可行的情况下,尽早表态,以鼓励各方尽量透过妥协,及早解决各项申索。

尽管程序的架构是何等完善,仍有赖法官在案件管理上采取积极前瞻的方式,才能有效地将延误减至最少,讼费降至最低。凭着高效率的案件管理方式,法庭(而非与讼各方)便能够监察并最终控制案件的司法时间,包括从法律程序开始至审讯、审讯本身,以及上诉所用的时间。在一个适当的程序架构下,有效的案件管理,基本上是司法文化与态度上的问题,此亦关键所在。

除了司法时间的使用,上升的讼费是另一令人极为关注的问题。延聘法律代表的负担能力,会直接影响市民将事情诉诸法庭的宪法权利。在很多司法管辖区内,政府均有提供法律援助。而事实上,在某些司法管辖区,纳税人用於这方面的开支十分庞大。同时,将符合资格的条件订於某个水平,也是无可避免的做法。结果,对作为社会支柱的中产阶级,最为不利。富有的固然可负担讼费,而贫穷的亦可透过法律援助,获得政府拨款或资助进行诉讼。可是,中产阶级却可能负担不起高昂的讼费,同时亦不符合领取法律援助的资格。

不断加添政府在法律援助方面的负担,并非解决问题的良方。事实上,社会上很多其他措施的实施,亦需要动用公帑。要解决这个问题并非易事。关於这个问题,不少司法管辖区都采用按照耗时长短收取法律费用的做法。这做法引起的批评,主要是导致讼费提高。另一个可行的办法,是按照申索的金额厘订固定或最高的法律费用。这个做法可透过立法来规定,并由法庭行使其权力,在判定败诉一方支付胜诉一方讼费时执行。还有一个可行的办法,是订立胜诉才付费用的安排。这类安排会令律师与诉讼的结果有着直接的金钱利益关系,因而会构成很多诱惑、风险和陷阱。所以,倘若采纳这种胜诉才付费用的方法,就必须严谨执行依据职业道德所定的准则。某些司法管辖区,在这方面拥有宝贵的经验。然而,每个司法管辖区均须仔细考虑本身的传统和法律机制的发展情况,以决定在其区内引进这种胜诉才付费用的安排,是否合乎公众利益的原则。

法庭所面对的另一挑战,来自没有聘用律师代表的诉讼人 - 即没有法律代表协助而亲自进行诉讼的人士。这与日益高昂的法律费用所引起的问题,息息相关。在许多司法管辖区内,诉讼人在没有聘用律师代表的情况下亲自出庭,有增加的趋势,而讼诉双方均可以是无律师代表的诉讼人。当只有一方无律师代表而另一方有律师代表时,法庭将面对双方实力不均或能力不等的情况。对於法庭,尤其是采取对抗制度的法庭,这个趋势将带来艰巨的挑战。虽然法官应察觉到,在无律师代表的情况下,诉讼人可能处於不利,应予同情,但由於法官不可偏颇及必须避免偏颇的嫌疑,故此在不偏不倚地执行其职责时,法官对此等诉讼人所能提供的协助,实为有限。

为妥善处理诉讼人在没有律师代表的情况下应诉,一个可行办法,是设立特定司法管辖权的审裁处。此类审裁处,可采取简易的程序,并且不容许诉讼双方聘用法律代表。例如,香港设有小额钱债审裁处,处理港币15,000元或以下(此金额将大幅提高)的申索。香港亦设有劳资审裁处,处理劳资纠纷。这两个审裁处所处理的案件,诉讼双方均不得聘用法律代表,程序亦以讯问方式进行。根据我们在这方面的经验,效果令人满意。这类审裁处,能快捷地就其权限范围内的纠纷作出判决,其中所费的资源也合乎经济效益,而在没有聘用律师代表的情况下,诉讼人对於审裁处的程序,亦能应付裕如。

至於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即仲裁与调停,亦会持续发展,继续成为司法工作全貌的一部份。此等解决纠纷的方式,与法庭制度,可谓相辅相成。

面对司法工作方面的挑战,法庭将须加紧收集及分析有关法庭运作的资料。根据这些资料,法庭便能够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并衡量解决方法是否有效。同时,这些资料亦有助法庭更有效地向公众交待有关公共资源的运用。

法庭亦必须追上科技的发展,有效地使用科技,提高工作效率,应用范围包括排期、审讯过程及法官日常工作。此外,为保持及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准,我们亦必须为法官提供持续的培训。

面对上述种种挑战并无灵丹妙药。随世事日趋全球化,各司法管辖区之间更应加强交流,从彼此的思想与经验中互相学习,这种沟通至为重要。

总括而言,在二十一世纪,法庭於司法方面将面对更大的挑战。司法机关是属於社会及服务社会的政府机构,所有社会和人民对其司法机关,都会抱更大更高的期望。为了维持法治,我们必须奋起迎接挑战,不负众望。

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