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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提交的报告,已於五月五日送交联合国。该报告是中国根据该公约呈交的第三次报告的一部分。
该报告涵盖香港特区政府所采取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措施,以防止公约第一条定义为酷刑的行为发生。
一九九三年制订的刑事罪行(酷刑)条例是使公约内的规定得以在香港生效的主要法例。该条例订明酷刑的定义,并规定任何人士若因有关罪行而被定罪,最高可被判终身监禁。
其他措施还包括确保查问疑犯的规则和指示符合公约的规定;提供足够和可靠的投诉渠道及机制,以监察拘留的安排;确保在法律制度下,酷刑受害人有申索渠道和有权向法院要求取得公平及适当的损害赔偿,以及教育公职人员和向他们提供有关禁止酷刑的资料。
公约第十九条规定,所有缔约国均须就其为履行公约义务所采取的措施,定期向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呈交报告。中国自一九八八年起已是该合约的缔约国。现时呈交的报告是中国根据公约呈交的第三次报告,而有关特区的部分则完全由特区政府撰写。
政府发言人说:「我们於五月十一日正式接获中央政府通知,国家的报告连同香港特区的部分,已於五月五日由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呈交联合国。」
他说:「报告载述了香港特区截至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的情况。按照一贯做法,政府撰写报告前,已谘询了立法会议员、非政府机构及各关注团体对公约在香港实施情况的意见。报告并已充份考虑他们的意见。」
「该公约的监察组织,即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可能於明年春天的会期审议该报告,但这仍有待证实。该会期约由二零零零年四月至五月。香港特区政府代表届时将会作为中国代表团的成员出席会议。」
报告已上载於民政事务局网页(http://www.info.gov.hk/hab/new/index_e.htm)。各区民政事务处亦将於两星期内备有该报告公开派发。现时有意索取报告的市民可与民政事务局联络(电话:二八三五 二零六五,联络人:梁立基)。
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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