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内地与香港相互送达司法文书

*************

  首席法官李国能今天(星期五)指定1999年3月30日为《高等法院规则(修订)规则》开始实施的日期。

  有关的修订旨在让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两地相互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得以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於1999年1月14日签订有关备忘录,高等法院规则委员会於2月制订《高等法院规则(修订)规则》,立法会於3月完成有关法例的审议。

  司法机构发言人说:「如果诉讼各方分别处於内地和香港,这种安排将可方便有关司法程序的进行。」

  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回归以前,内地与香港之间司法文书的送达,是由1965年在海牙签署的《关於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公约》所规管。在回归以后,该公约作为一项国际协定,并不适用於内地与特区之间司法文书的送达。

  可以藉该安排送达的司法文书包括民事诉讼程序中常用的起诉状、传票、法庭通知书等原诉文书、判决书及法庭命令等。

  有关资料须以中文拟备或附有中文译本。送达程序完成后,申请人会获发送达证明书(或不能送达证明书)。

  发言人说:「法律界已获悉有关安排的详情。任何人仕若要送达司法文书往内地,可到高等法院提交申请。」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