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欧罗条例草案今日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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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欧罗条例草案》已於今日(星期五)在宪报刊登。该条例草案将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提交立法会。

欧罗将於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开始采用,并取代欧洲货币联盟其中十一个参与国的本国货币。

发言人说:「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有需要仿效欧洲联盟和纽约等金融中心进行具体立法,以确定有关的法律责任在采用欧罗后,仍持续有效。」

具体而言,新法例的目的如下:

* 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按照1欧罗对1欧洲货币单位的兑换率,以欧罗直接取代欧洲货币单位;

* 确定在采用欧罗后,原来涉及欧洲货币单位或参与国本国货币的法律责任仍继续有效;和

* 规定合同自由须受到尊重,即如果合同双方已明确同意有关采用欧罗的安排,则不会受到这项条例的影响。

银行界、香港财资市场公会和香港律师会在有关谘询时,已表示支持该立法建议。

发言人补充说:「法例草案将确定在采用欧罗后,有关的法律责任仍继续有效;由此更巩固香港作为世界上一个重要的外汇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预期新法例可於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欧罗开始采用前,获得通过。

一九九八年十月九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