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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违反《雇佣条例》被判罚款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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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雇主因违反《雇佣条例》有关支付工资的规定,以及未有履行劳资审裁处(劳审处)的判令,被劳工处检控。被告今日(十月十二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承认控罪,被判罚款合共五万元。法院并命令该雇主须经法庭向雇员支付尚欠的款项,合共八千八百元。

  上述雇主没有按《雇佣条例》的规定,在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一名雇员,涉及款额共八千八百元。此外,上述雇主亦没有按《雇佣条例》的规定,在劳审处裁断款项到期后十四天内,根据判令支付款项予该名雇员。

  劳工处发言人说:「有关裁决向所有雇主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遵从《雇佣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工资给雇员,以及按劳审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判令支付裁断款项予雇员。」

  ​发言人续说:「劳工处不会容忍上述违法行为,并会严厉执法,竭尽所能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2020年10月12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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