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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务司司长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及《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动议拟议决议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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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务司司长张建宗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及《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动议的拟议决议案致辞全文:

代主席女士:

  我动议通过印载于议程内我的第一项议案,调整法律援助(下称「法援」)申请人的财务资格限额。稍后我会动议通过印载于议程上,以我名义按先后次序提出另外两项有关法援的议案。这两项议案分别旨在调整法律援助署署长第一押记;以及订立《2020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订)规则》,以调整刑事法援费用。

(一)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91章)(下称《法援条例》)第7(a)条动议有关财务资格限额的拟议决议案

  我首先介绍第一项议案。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7(a)条,立法会可藉此决议,修订《法援条例》第5和第5A条所指明的财务资源款额。

  法援服务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一环。法援政策的目的是确保所有符合《法援条例》规定以及具备合理理据在香港法院提出诉讼或抗辩的人,不会因缺乏经济能力而无法透过法律寻求公义。任何人士如欲获得法援,必须同时通过《法援条例》规定的经济审查及案情审查。因此,普通法律援助计划(下称「普通计划」)及法律援助辅助计划(下称「辅助计划」)的经济审查分别设有不同的财务资源限额。

检讨财务资格限额

  行政长官于二○一九年《施政报告附篇》公布,建议把「普通计划」及「辅助计划」的法援申请人的财务资格限额分别提高约三成。

  首先,我们建议提高「普通计划」的财务资格限额约三成,即由目前$307,130增加至$420,400。我们主要考虑到自二○一一年(亦即对上的一次性调整)以来,诉讼成本的升幅高于一般物价变动的累积升幅。我们也综合参考了一系列有关法律专业人员开支指标的平均累积变动,如民事法援案件的诉讼成本、名义工资指数及私人写字楼的租金指数等,并与丙类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动比较。

  另外,我们建议增加「辅助计划」的财务资格限额约三成,即由现时$1,535,650增至$2,102,000。除了考虑诉讼成本相比物价的变动外,我们亦期望这次调整能透过帮助财务资源仅仅高于现时财务资格限额的「夹心阶层」申请者,尤其是较年长、没有固定收入、主要依赖储蓄生活的申请者,有可能因为个案复杂而需要动用所有资产以应付庞大的诉讼成本。

  我们亦会透过这次修订附属法例的机会,一并处理恒常机制内财务资格限额周年检讨的结果,亦即根据二○一七年七月至二○一九年七月期间丙类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动,增加普通计划及辅助计划的财务资格限额5.1%。

  根据法援署二○一九年的申请纪录,不论是「普通计划」或「辅助计划」下获批准申请人的平均和最高百分之十的评定财务资源,均是远远低于相关建议的新财务限额。因此,这一次性调整财务限额的建议,相信可持续地令更多符合《法援条例》的人士,不会因经济理由不能寻求法律公义。

  香港的法援制度一直行之有效。过去三年,申请法援的刑事诉讼个案中,约七成(即每年约2 600宗)获法援署批准;申请法援的民事诉讼个案中,则有约四成(即每年约5 800宗)获批准。我想在此指出,申请遭拒绝的个案中,约九成是由于不能通过法援署的案情审查,而非经济审查。案情审查是个法定的恒常机制,防止法援不会因放宽经济审查而被滥用,确保公帑用得其所。

  我们已就上述建议增幅,在四月二十七日征询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的意见,委员对于刚才所说的建议并无异议。

  如立法会通过决议案,经调整的财务资格限额将于刊宪后生效。

(二)根据《法援条例》第22A条动议,有关法律援助署署长第一押记检讨的拟议决议案

  现在让我讲解一下第二项议案。根据《法援条例》第22A条,立法会可藉通过决议,修订第18A(5)条指明可获豁免法律援助署署长(下称「法援署署长」)第一押记的赡养费款额,以及第19B(1)(a)条所指明法援署署长可就遭遇严重困苦的个案减少其保留款项的款额。

  如法援受助人从获批法援的诉讼讨回或保留任何金钱或物业,便须按《法援条例》第18A(1)条的规定,以从有关诉讼所讨回或保留的金钱或物业,向法援署署长清还款项。法援受助人须以讨回或保留的金钱或物业向法援署署长支付的款项,称为法援署署长第一押记。根据《法援条例》第18A(5)条,法援署署长第一押记不适用于就配偶或前度配偶的赡养费款额。另外,法援署署长可根据《法援条例》第19B(1) (a)条行使酌情权,就任何人遭遇严重困苦的个案,减少其保留的款项,包括法定押记。

  政府在二○一八年完成检讨上述两项豁免额,认为有需要调高该两项款额,以反映自一九九六年(即对上一次的调整)以来通胀的情况,以及普通法律援助计划的财务资格限额于二○一一年五月根据检讨调高的48%的增幅。我们建议把第18A(5)条指明的款额由$4,800上调至$9,100,以及把第19B(1)(a)条所指明的款额由$57,400上调至$108,850,建议增幅为89.6%。

  另外,我们亦建议引入机制每年检讨上述两项款额,以计及一般物价变动(按丙类消费物价指数计算),并在日后与法律援助的财务资格限额的周年检讨同步进行。引入每年检讨机制无须修订《法援条例》。

  我们已将检讨结果及未来路向在二○一八年四月谘询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于会上对上述建议并无任何异议。

  如立法会通过决议案,我们会于决议刊登宪报后实施建议。

(三)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9A(1)条订立《2020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订)规则》(下称《修订规则》)

  至于第三项议案,刑事诉讼程序委员会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下称《条例》)第9A(1)条订立《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规则》(下称《规则》),当中订明法援署须支付在刑事案件中获其委聘,代表法援署负责诉讼工作的私人执业大律师和律师,处理各级法院刑事案件的费用(即刑事法援费用)。根据《条例》第9A(1)条,《修订规则》须经立法会批准。为确保法援署和律政司在争取同一批律师提供服务时,不会让任何一方不公平地占优,律政司会参照同一收费表,委聘私人执业大律师和律师代表控方出庭处理刑事案件(即检控费用)。至于透过当值律师服务为裁判法院和少年法庭的被告人出任法律代表的律师,则会获支付当值律师费用。

  当局在一九九二年十月向前立法局财务委员会汇报,政府会两年一度检讨上述三项费用(即刑事法援费用、检控费用和当值律师费用),以计及参照期内丙类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动。在两年一度检讨时,政府主要考虑参照期内的一般物价变动情况,以及委聘大律师和律师时有否出现困难。

  代主席女士,就二○一八年完成的两年一度检讨工作,在参照期内(即二○一六年七月至二○一八年七月)丙类消费物价指数上升了4%。因此,我们建议把该三项费用相应上调4%。在二○一八年七月以后出现的一般物价变动会在下一轮两年一度的检讨中反映。

  我们已于二○一九年一月,就是次检讨结果谘询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该委员会对建议增幅并无异议。

  在法援署实施经上调的刑事法援费用时,律政司会以行政方式,调整检控费用的收费表。行政署亦会透过行政方式,相应调整当值律师费用。

  如立法会通过决议案,我们会于今年七月二十日实施《修订规则》。

  代主席女士,我谨请各位议员支持以上三项议案,多谢。
 
2020年6月1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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