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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三间经营塑胶回收场公司因构成空气污染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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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于北区的「泰和再生资源(香港)有限公司」、元朗的「领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宜东投资有限公司」,因违反空气污染消减通知的规定,没有在限期前改善其胶粒制造工序产生臭味的情况,分别于今日(五月二十六日)、五月十九日及五月五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空气污染管制条例》,共被判罚款22,000元。

  环境保护署(环保署)十分关注近年新界露天塑胶回收场的污染情况,采取了针对性的打击行动及加强执法。署方执法人员于自去年下半年至今的一连串行动期间,共向十八间回收场发出空气污染消减通知,要求于限期前改善其胶粒制造工序产生臭味的情况。限期届满后,环保署执法人员发现当中八间回收场包括上述三间公司,仍然发出臭味滋扰,情况没有改善,涉嫌触犯《空气污染管制条例》,遂依法跟进。除上述三间公司已被法庭定罪外,环保署正跟进调查或排期审讯其余五宗个案。

  环保署发言人提醒塑胶回收经营者,必须妥善维修及保养其塑胶处理设施,以维持其有效运作。经营者应于厂房安装合适和有效的空气污染控制设备,例如采用密封式生产线,并于厂房及生产线安装有效的抽气及空气处理系统,以减低空气污染物排放。同时,经营者应安排有经验的技术人员作定期检查及维修,以免对附近居民构成空气污染滋扰。环保署会继续密切监察塑胶回收场的环保表现,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根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任何人如不遵从空气污染消减通知所载的规定,即属违法。首次定罪最高可被罚款十万元,其后再被定罪最高可被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2020年5月26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6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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