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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解释发稿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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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政府在四月十八日和四月十九日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港澳办)和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联办)最近的谈话发出三篇新闻稿,引起混乱,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发言人今日(四月二十日)作以下解释:

  「四月十八日下午,我们发出第一篇新闻稿,题为『政府回应传媒就两办言论查询』。由于新闻稿关于『中联办是中央政府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设立的三个机构之一』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因此我们在同日晚上向传媒发出修正稿。」

  「《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列明,『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中联办的前身是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成立于一九四七年五月,一直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港履行有关职责。香港回归后,新华社香港分社作为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工作机构继续存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国务院决定将新华社香港分社改名为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简称中联办。因此,中联办并非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设立。」

  「我们随后在四月十九日凌晨发出的第三篇新闻稿,目的是解释有关修改,同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是分别根据《基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设立。」

  「所有中央驻港机构及其人员,包括中联办、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和解放军驻港部队,必须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严格遵守《基本法》和香港法律,依法履行职责。」

  「中联办获中央授权专责处理香港事务,有权力和责任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与特区关系、《基本法》的正确实施、政治体制的正常运作、关于社会整体利益的事宜等重大事项表达意见,行使监督权。在履行有关职责时,不存在干预香港特区根据《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2020年4月20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2时40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