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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二题:法律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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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铨议员的提问和政务司司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91章),法律援助(法援)受助人可自行提名律师/大律师作为其法律代表。法律援助署(法援署)可基于有关人选接办法援案件数目超出限额而拒绝有关提名,并要求受助人从《法律援助律师名册》中另作提名。然而,有法律界人士反映,现时仍有不少律师/大律师获委派大量法援案件,而当中部分律师/大律师可能因工作量过重而以不同理由拖延处理案件,此情况或会损害与讼各方的利益及公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分别有多少名律师及大律师获委派超出限额的法援案件数目; 

(二)过去五年,每年(i)获委派最多法援案件的首五位律师及大律师接办法援案件的数目分别为何,以及(ii)分别收取最多民事及刑事法援案件律师费的首五位律师及大律师,每人收取的相关费用总额为何; 

(三)法援署有否备存该署拒绝法援受助人就律师/大律师所作提名的资料; 

(i)如有,过去五年有关案件的数目、分别涉及多少名律师和大律师,以及拒绝提名的理由为何;如没有该类个案,该署会否检讨现行委派案件的准则及限额是否过于宽松; 
(ii)如否,该署如何检讨有关准则的效用,以及会否搜集有关资料;及

(四)过去五年,法援署有否发现有律师/大律师不合理地拖延处理获委派法援案件的个案;如有,该署有否检讨有关律师/大律师是否同时接办了过多法援案件,以及有何跟进行动?

答覆:

主席: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91章)第13条,法律援助署(法援署)署长可透过署内律师为法律援助(法援)受助人行事,或指派由他或受助人从《法律援助律师名册》(《名册》)内提名的私人执业律师代为行事。基于当事人利益至为重要的原则,倘受助人依据本条例自行提名律师,法援署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例如获提名的律师过往工作表现欠佳、监管机构曾对该名律师采取纪律处分、或该名律师所获委派处理的个案数目已超出上限等,否则应充分尊重和不应拒绝有关提名。

  就问题的各部分,我的回应如下:

(一)法援署设有指派律师办理个案的既定程序及办理法援个案数目的上限。根据《法律援助律师手册》,目前律师及大律师获委派法援案件的整体(包括民事及刑事)数目上限分别为过去12个月内不超过60宗及45宗。

  过去五年,没有律师或大律师获委派法援案件数目超出有关上限。

(二)过去五年,每年获委派最多案件的首五名律师及大律师所接办的法援案件数目列于附件一。

  过去五年,每年分别收取最多民事及刑事法援案件律师费的首五名律师及大律师每人收取的相关费用总额列于附件二。

(三)过去五年,法援署曾拒绝指派获受助人提名的律师或大律师的次数如下:
 
年份 次数
2015 643
2016 544
2017 658
2018 875
2019 815

  在某些情况下,受助人可能就同一案件提名不只一位律师或大律师作为其代表律师,或在案件的不同阶段要求转换代表律师。法援署只备存拒绝受助人提名的次数,而并没有备存当中有关案件的数目,以及分别涉及多少名律师和大律师。

  法援署署长拒绝受助人提名的理由,主要是由于获提名的律师或大律师在过去12个月内获法援署委派的个案数目已到达限额。除此之外,拒绝的理由亦包括获提名的律师或大律师的经验或专长,未能符合获委派案件的最低要求,又或是他们过往有表现或行为操守欠佳的记录等。

(四)法援署一直按既定监察机制,处理和惩处外委律师或大律师工作表现及行为操守欠佳的情况。在过去五年,法援署共处理了34宗不合理地拖延处理获委派案件的个案,但当中并未发现有案件遭不合理拖延是与律师或大律师同时接办过多案件有关。

  如证实有工作表现及行为操守欠佳(包括案件遭不合理拖延)的情况,法援署可向有关律师或大律师发出劝戒信、将有关律师或大律师记录在「工作表现及行为操守欠佳记录册」内,或甚至从《名册》中除名。
 
2020年3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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