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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区议会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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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荣铿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的书面答覆:

问题:

  《基本法》附件一订明,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基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第九条订明,选举委员会的任期为五年,而现届选举委员会的任期由二○一七年二月一日开始。第569章附表第二条订明,选举委员会由1 200名须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委员组成,当中第四界别下「港九各区议会」和「新界各区议会」界别分组的委员分别有57和60名。另一方面,有若干名现届区议会议员将于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任满后不再担任有关区议会的议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上述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如在明年一月一日起不再担任区议会议员,会否被当作已辞去选举委员职位;

(一) 如会,这说法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为何,因而出缺的数目是多少,以及当局须否在二○二一年年底的界别分组一般选举进行前,就该等空缺进行有关界别分组的补选;如无须补选,这说法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以及当局订立该(等)条文的理据为何;及

(二) 如否,这说法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以及当局订立该(等)条文的理据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郭荣铿议员的提问,现综合回覆如下:

  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该条例)第九条,选举委员会的任期由其组成日期起计五年,并须于行政长官任期将告届满的年份内的二月一日组成。现届选举委员会的任期由二○一七年二月一日至二○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根据该条例附表第3(1B)及(1C)条,如代表港九各区议会界别分组或新界各区议会界别分组(由民选区议员组成)的选举委员,不再担任《区议会条例》(第547章)所指明的区议会的议员职位(该职位),则除非──

(i)他不再担任该职位,是因为他作为该区议会的议员的任期届满;及

(ii)在紧接他不再担任该职位后,他是该区议会的议员,

否则他即当作已辞去选举委员职位。

  如行政长官因该条例第4(b)或(c)条所列之原因(即行政长官去世或中央人民政府依照《基本法》免除行政长官职务)而出缺,署理行政长官须根据该条例第五条就空缺作出宣布,而选举登记主任须在空缺宣布作出后的14日内根据该条例附表第4(1)条,及按照《选管会规例》(注一)编制和发表选举委员会临时委员登记册,实际须填补的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委员的空缺席位按选举登记主任当时根据上述第4(1)条发表的选举委员会临时委员登记册为准。根据该条例附表第5(1)条,选举管理委员会在选举登记主任发表选举委员会临时委员登记册后,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

(i)确定在选举委员会中代表每个界别分组(第2条列表4第1及2项所指明的界别分组(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立法会界别分组)除外)的委员数目;而

(ii)当如此确定为代表某界别分组的委员数目少于按照该条例附表第2(6)条配予该界别分组的委员席位数目时,则按照《选管会规例》安排举行(如属宗教界界别分组)补充提名或(如属任何其他界别分组)界别分组补选,以填补在选举委员会中代表该界别分组的委员席位空缺。

  在不出现该条例第4(b)或(c)条,及第5条的情况下,二○二二年选举第六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的1 200名界别分组委员席位人选,将根据该条例订明形式于二○二二年二月一日组成,当中1 034名(注二)界别分组委员席位人选会由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一般选举选出。根据该条例附表第16(1)条,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一般选举须于行政长官指明的日期举行,有关的选举日期有待确定。

注一:按照《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第2条的定义,《选管会规例》指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541章)第7条订立的规例。

注二:不包括作为选举委员会当然委员的第4界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界别分组的36名委员和立法会界别分组的70名委员;以及按该条例附表第7(1)条由指定团体为新一届任期提名出任第3界别宗教界界别分组的60名委员。
 
2019年12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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