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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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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今日(三月二十六日)通过向立法会提交《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将于三月二十九日(星期五)在宪报刊登,在四月三日进行首读。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处理发生在台湾的谋杀案,同时堵塞香港整体刑事事宜的协作制度的漏洞。
 
  保安局发言人称,政府建议在现时的《逃犯条例》(香港法例第503章)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香港法例第525章)内作出修订,以堵塞漏洞,并把个案方式安排与一般长期安排作出明确区分。现时法律框架之内的人权保障和程序保障将会全部保留。
 
  发言人表示,条例草案的建议参考了在其他司法管辖区(例如英国和加拿大)已实行多年的类似个案方式移交安排。

  条例草案的主要建议如下:

《逃犯条例》
 
(一)把个案方式移交安排(将界定为「特别移交安排」)与一般长期移交安排区分;
 
(二)订明特别移交安排将适用于香港和香港以外任何地方,而且只有在没有适用的长期移交安排时,才可使用;
 
(三)特别移交安排所涵盖的罪行包括现时《逃犯条例》附表1载列的46项罪类的其中37项,以及涉及的罪行必须可判监三年以上,并在香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特别移交安排不处理的罪类共九项(见附件);
 
(四)指明《逃犯条例》的程序(除由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以启动特别移交安排的移交程序外)将适用于特别移交安排,并会按照就某人作出的特别移交安排,对可移交的情况施加进一步限制;
 
(五)规定由行政长官发出或根据其权限发出的证明书是作出特别移交安排的确证,也是启动移交程序的基础。启动程序并不表示逃犯一定会被移交,因为有关要求须经所有法定程序处理,包括由行政长官授权进行、法院进行交付聆讯程序,以及最后由行政长官发出移交令。《逃犯条例》下的其他程序保障,例如可申请人身保护令、申请因延迟而予以释放、就行政长官的决定提出司法覆核等,一律维持不变;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
 
(一)取消条例中适用范围的地理限制;以及
 
(二)订明当长期相互法律协助安排已设立并生效时,会取代基于互惠承诺的个案方式合作安排。

  保安局在有关建议的谘询期间,收到约4 500份意见,当中约三分之二支持有关建议。
 
2019年3月26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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