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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署理保安局局长就《逃犯(法国)令》动议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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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保安局局长区志光今日(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逃犯(法国)令》动议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感谢小组委员会主席及其他委员,详细审议《逃犯(法国)令》(《法国令》),并且提出宝贵的意见。
 
  香港一直全力支持国际间法律互助,致力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合作打击罪行。根据《基本法》第96‍条,香港可以在中央人民政府授权下,与外国签订移交逃犯的双边协定。这些协定可以有效防止罪犯藉着潜逃外地,逃避司法审判。香港与法国在二○一七年五月签订的移交逃犯协定,是香港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签订的第‍20‍份同类协定。订立《法国令》的目的,是根据《逃犯条例》第3(1)条,为香港与法国签订的移交逃犯协定,提供法律基础。
 
  《法国令》已经列明《逃犯条例》所载关于移交逃犯的法律保障。这些保障包括:(一)有关行为必须在双方的法律下均属罪行,即我们一般说的双重犯罪原则;(二)同一行为不能被第二次审判;(三)不能因为该人的种族、宗教、性别、国籍或政治意见被检控而作出移交;(四)不能移交至第三司法管辖区;以及(五)死刑不移交等。这些保障条款,已列明在香港与法国签订的移交逃犯协定中,适用于日后每一宗香港与法国之间的移交逃犯个案。
 
  一直以来,香港和法国均致力通过国际合作打击罪案。双方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于一九九九年生效,而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亦于二○○八年生效。而《法国令》所载列的移交协定,使两地在刑事事宜双边合作上再进一步向前迈进。
 
  我感谢小组委员会委员郭荣铿议员刚才的发言。郭议员主要关注到在有关处理同时要求的条文表述。《法国令》所载《协定》第13条订明如何处理由缔约另一方及另一第三国家同时就同一人提出的移交要求,并且规定被要求方须考虑所有情况后才作出决定,当中包括适用的移交逃犯安排的相关条文、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及犯罪地点、各移交要求的提出日期、该人的国籍和通常居住地及其后被移交其他地方的可能性。
 
  第13条第1及2款旨在订明,若《协定》的缔约一方同时接获缔约另一方及另一国家的要求,应如何处理该等要求。由于香港特区是中国一部分,第‍13‍条第1及2款不适用于中国其他地方向香港提出的要求。在此情况下,加入第13条第3款旨在确保《协定》第13条的运作,不会影响香港与中国任何其他地方日后订立的移交逃犯安排。事实上,在以往与不同地方的磋商中,相关协定中具体的条文都不尽相同,这用作反映缔约双方的理解及预留空间处理不同可能的情况。
 
  主席,香港特区与其他地区签订移交逃犯协定,是「一国两制」及《基本法》赋予香港的优势,有助香港与国际接轨,协力打击罪行。这些协定均符合《逃犯条例》的规定,《法国令》亦不例外。我再一次感谢各位议员就审议《法国令》所作出的努力。
 
  多谢主席。
 
2019年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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