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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务条例》和《危险品条例》服务收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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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一月十六日)在宪报刊登《2018年矿场(安全)(修订)(第2号)规例》、《2018年危险品(一般)(修订)(第2号)规例》和《2018年危险品(政府爆炸品仓库)(修订)(第2号)规例》,调整该些规例下订明的17项服务收费。

  收费调整包括政府所提供的以下部分服务:
(一)矿场燃爆;
(二)某些第1类危险品(爆炸品及爆破剂)的制造、贮存、移动和燃爆;及
(三)爆炸品及爆炸品附件贮存和运送。

  政府的政策是根据「用者自付」的原则,把各项收费的水平,大致订于足以收回所提供服务的全部成本。为逐步收回全部成本和避免收费升幅过大,该些规例下17项服务的现行收费将上调约百分之九至十五或下调约百分之六和百分之八。

  上述规例十一月二十一日提交立法会,在通过「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后,新收费于二○一九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2018年11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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