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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处置机制)(吸收亏损能力规定——银行界)规则》及《2018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草案》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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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月十九日)在宪报刊登《金融机构(处置机制)(吸收亏损能力规定——银行界)规则》(《规则》)及《2018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草案》(《草案》)。
 
  随着《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第628章)(《处置条例》)于二零一七年七月生效,金融管理专员作为认可机构的处置机制当局,已根据《处置条例》第19(1)条制订《规则》,就认可机构及其集团公司订立关乎最低吸收亏损能力(LAC)的规定。《规则》紧贴金融稳定理事会于《总吸收亏损能力细则清单》中所载关于LAC规定的国际标准。
 
  政府发言人表示:「由于企业及大众依赖银行持续提供重要的金融服务,任由银行清盘实际上未必可行。《规则》规定银行须维持充裕的财政资源,一旦银行陷入财困,可藉其股东及债权人(而非公帑)承担亏损以令银行回复至可持续经营的状况。银行变得更稳健,可保障公帑及存户,以及抑制过度风险行为。增强金融稳定亦有利于整体经济增长,使大众得益。」
 
  基于LAC债务票据吸收亏损的特质,这些票据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可得到的税务待遇并不清晰,尤其有关票据是否合资格获得类似债务的税务待遇方面。为促使《规则》落实,《草案》将就由认可机构及其相关集团公司发行的LAC债务票据的税务待遇,增加确定性。
 
  香港金融管理局已于二零一八年初就在香港落实LAC规定进行为期两个月的公众谘询,随后并就《规则》和《草案》的拟稿谘询业界。回应者普遍支持建议,而他们的意见亦已在《规则》和《草案》中适当反映。
 
  《规则》和《草案》将分别于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及三十一日提交立法会。在立法会完成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后,《规则》将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生效。
 
2018年10月1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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