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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区域法院及小额钱债审裁处司法管辖权限的生效日期公告及《2018年小额钱债审裁处(费用)(修订)规则》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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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机构发出:

  为实施立法会于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通过的两项关于区域法院和小额钱债审裁处(审裁处)民事司法管辖权限的决议而拟备的生效日期公告,于今日(七月六日)刊宪。

  该两项决议,旨在提高区域法院和审裁处分别载于《区域法院条例》(第336章)和《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第338章)的民事司法管辖权限,详情如下:

(1)区域法院的一般民事申索限额由10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

(2)按土地的每年租金、应课差饷租值或年值计算,区域法院涉及土地事宜的申索限额由24万元提高至32万元;

(3)就不涉及或关乎土地的法律程序而言,区域法院的衡平法司法管辖权限由10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

(4)就全部涉及或关乎土地的法律程序而言,区域法院的衡平法司法管辖权限由300万元提高至700万元;及

(5)审裁处的权限由5万元提高至7万5千元。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已指定二○一八年十二月三日为实施上述司法管辖权限调整的生效日期。

  另外,《2018年小额钱债审裁处(费用)(修订)规则》(《修订规则》)亦于今日刊宪。

  司法机构发言人表示:「《修订规则》旨在订明在审裁处提交涉及申索款额达7万5千元(即审裁处最新司法管辖权金额上限)的申索书时须缴付的费用,并相应地调整《小额钱债审裁处(费用)规则》(第338B章)内四个收费类别的申索款额度。至于现时每个收费类别的费用水平将维持不变。」

  他补充:「《修订规则》将与审裁处经提高的司法管辖权限同日(即十二月三日)生效。」

  生效日期公告与《修订规则》将于二○一八年七月十一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2018年7月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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