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17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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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今日(一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7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7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落实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提出打击「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BEPS)方案的最低标准,以及将转让定价原则(即「transfer pricing principles」)纳入《税务条例》。

  经合组织于二零一五年十月推出BEPS方案,打击跨国企业利用税务规则的差异及错配,人为地将利润转移至只有很少或没有经济活动的低税或无税地方。就此,经合组织制定了BEPS的最低标准,并订下评审时间表,要求国际社会合作。若未能符合BEPS的最低标准,有关国家或地区有被列为「不合作」税务管辖区的风险。世界各国已陆续在各自的税制当中引入BEPS方案,香港也于二零一六年六月承诺实施BEPS方案,并密锣紧鼓地进行有关落实工作。

  特区政府对此事的取态是,在实施BEPS方案以达致国际标准的同时,我们需致力维持本港的简单低税制,以及尽量减低合规责任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构成的负担,并以循序渐进的方式实施相关建议。我们曾在二零一六年年底进行谘询,有关实施策略获得广泛支持,现时的条例草案亦已吸纳了在谘询期间收到的意见。

  将转让定价原则纳入《税务条例》是《条例草案》的一项重要立法建议。转让定价是指相联企业之间涉及商品、服务及无形资产交易的价格厘定。建议的转让定价原则订明,如两名相联人士之间的实际交易条款有别于独立人士之间的交易条款而令企业获得税项利益,便须调整该企业的利润或亏损。税务局现时依据《税务条例》的一般条文,以及其释义及执行指引,处理有关转让定价的事宜。为符合经合组织对打击BEPS的最新规定,我们建议将转让定价的国际标准纳入《税务条例》,规定相联企业之间在香港的交易须按独立交易原则课税。此外,我们建议引入行政罚则,确保企业遵守有关转让定价的规则。

  《条例草案》亦会落实BEPS方案的最低标准,包括国别报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规定及争议解决机制。在国别报告方面,我们建议属香港税务居民的跨国企业最终母公司,须承担提交国别报告的主要责任,集团每年总收入达68亿港元(即经合组织标准所订的7.5亿欧元)或以上的跨国企业须向税务局提交有关报告。有关申报安排适用于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我们亦会引入自愿申报安排,让相关企业就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开始的会计期,自行向税务局提交国别报告,供税务局与其他税务管辖区进行交换。另一方面,我们建议订立法定争议解决机制,取代现行依据税务局释义及执行指引所订立的行政机制,以便适时及快捷有效地解决涉及税收协定的争议。

  此外,为履行香港早前对经合组织及欧洲联盟(欧盟)所作的承诺,以及符合BEPS方案的标准,《条例草案》将修订个别优惠税务措施,当中包括为企业财资中心、专业再保险及专属自保保险等行业而设的优惠税务措施。香港需要符合经合组织和欧盟就公平课税方面的规定,以免被列为「不合作」税务管辖区。

  代主席,实施BEPS方案可显示香港积极参与国际间的税务合作和致力打击跨境逃税活动,对香港维持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和声誉十分重要。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及尽快通过《条例草案》,让我们能依时落实BEPS方案,履行香港的国际税务责任。政府当局会全力配合立法会的审议工作。

  我谨此陈辞。多谢代主席。



2018年1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