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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投资协议》二○一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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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区政府与国家商务部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安排》)框架下签署的《投资协议》二○一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投资协议》于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签署,是内地首份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开放投资准入的投资协议。《投资协议》包括双方对「非服务业」(包括制造业、矿业和资产投资)投资准入的实体义务承诺。除协议列明的26项不符措施以外,内地承诺给予香港投资和投资者享有与内地投资及投资者相若的国民待遇,更在特定部门给予香港较其他外资更优惠的市场开放。
 
  工业贸易署署长甄美薇说:「《投资协议》为两地持续增长的投资活动,订立促进和保护投资的措施,创造明确和稳定的投资环境,令《安排》更完善和全面。」
 
  为配合《投资协议》的实施,以及协助香港企业利用协议下的优惠待遇到内地开设业务或投资,工业贸易署(工贸署)二○一八年一月一日起会为有关企业签发《香港投资者证明书》。有关申请《香港投资者证明书》的程序和要求可参阅由工贸署发出的《致投资者通告》(www.tid.gov.hk/tc_chi/aboutus/tradecircular/nti/i_maincontent.html)。
 
2017年12月2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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