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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务局局长在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会议就检讨《旅馆业条例》的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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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民政事务局局长刘江华今日(七月十七日)在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就检讨《旅馆业条例》的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

  为完善旅馆的发牌制度、提升执法能力及加强打击无牌旅馆,我们在二○一五年已向委员汇报早前公众谘询的结果,并提出一系列修订《旅馆业条例》(《条例》)及行政优化措施建议。委员普遍支持相关建议。

  我们一直与律政司紧密合作,草拟《旅馆业(修订)条例草案》(《草案》),并在二○一五年底实施了一系列行政优化措施,其间我们亦不时与业界和持份者保持联系。综合《草案》草拟过程、实施行政措施经验和持份者的意见,我们今天提出两项进一步的立法建议及汇报行政措施的最新落实情况。

  在立法建议方面,我们早前建议在日后发牌及续牌时,考虑大厦公契是否包含明确限制性条文。我们注意到部分持牌酒店或宾馆所处大厦并无公契,例如由单一业主拥有的大厦分租作不同商业活动,包括酒店和宾馆。为确保这些建筑物亦容许经营酒店或宾馆,我们进一步建议如相关处所没有公契,须考虑地契内有否任何土地用途限制,而申请人亦须就此提交由律师签署的证明书。

  另一个立法建议是在发牌及续牌时,考虑该座大厦居民的意见。因应早前公众谘询的结果,我们会成立一个属行政性质的独立委员会,负责收集居民意见并向发牌当局作出发牌建议。这涉及位处多层大厦的宾馆。鉴于酒店和宾馆可位处不同地点及处所,我们进一步建议不论申请酒店或宾馆牌照,都必须经过其他法定谘询或《条例》下的行政谘询。

  在行政优化措施方面,我们在二○一五年底推出了三项措施,包括(i)要求所有持牌人购买第三者保险,(ii)按处所核准用途发出四类不同牌照以作识别,(iii)并要求(一般)宾馆设立24小时柜枱或适当替代安排,以提升旅馆的安全及管理。整体而言,牌照持有人在十二个月宽限期届满后,普遍能符合这些措施的规定。

  鉴于近年社会上对民宿的需求有所增加,我们留意到有业主希望他们的居所可出租作为民宿之用。为确保这些民宿合规经营及符合安全标准,我们打算因应民宿的独特性,制订一套适用于民宿牌照申请的指引,现正与相关决策局和部门探讨,期望在消防和楼宇结构安全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简化牌照规定。

  我们的最新建议已充分考虑不同持份者的意见,务求从中取得恰当的平衡。我们希望委员支持最新建议,亦欢迎委员提出意见。多谢主席。
 
2017年7月1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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