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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调查梁振英先生与澳洲企业UGL Limited所订协议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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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尹兆坚议员的提问和政务司司长张建宗的答覆:
 
问题:
 
  上任行政长官梁振英先生于二○一四年被澳洲传媒揭发,在二○一一年十二月当他仍是戴德梁行亚太区主席时,与澳洲企业UGL Limited签订协议,并按该协议先后收取约共五千万港元的报酬,而部分款项是在他就任行政长官后才收取,但他一直没有向行政会议秘书申报与该协议有关的个人利益(下称「UGL事件」)。上届政府回应有关质疑时指出,上任行政长官在就任前已签订该协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有传闻指上届政府高层干预廉政公署(下称「廉署」)就涉及UGL事件的举报正在进行的调查及相关人事任命,包括当时的廉政专员涉嫌干预该署执行处的相关调查工作,但中央人民政府于上月再次任命他为廉政专员,政府会如何説服公众此项任命是合适的,以及会如何确保廉政专员按照廉署一贯的调查案件行事方式及程序,不偏不倚地处理有关举报;
 
(二)现届政府会否全力配合本会成立的调查梁振英先生与澳洲企业UGL Limited所订协议的事宜专责委员会的工作,向该委员会提供所需文件及协助,包括让有关的政府官员到该委员会席前作证;及
 
(三)鉴于终审法院于上月在一宗关于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罪行的上诉案件中裁定,该案中滥用公众信任是串谋者所预期的,用以换取第一上诉人身为政务司司长期间对有关人士持有优待倾向的款项是在他就任前收取的,但并不代表滥用公众信任发生于收取款项当时,而当第一上诉人同意在身陷该笔款项造成的「黄金枷锁」的同时执行政务司司长职务,已属串谋作出不当行为,足以构成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罪行中的行为元素,政府会否因应该项裁决,改善行政长官申报利益的制度;若会,会修订哪些条文;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前政务司司长和我本人已经多次在立法会回应了立法会议员有关前行政长官梁振英先生与澳洲企业UGL Limited所订协议的质询,因此我今日不打算重覆有关回应。现在我谨就尹兆坚议员所提出的几个问题作一个扼要的回应:
 
(一)尹议员指有传闻上届政府高层干预廉政公署(下称「廉署」)就涉及UGL事件的举报正在进行的调查及相关人事任命,包括当时的廉政专员涉嫌干预该署执行处的相关调查工作。我首先一定要开宗明义指出,这个基于传闻的指控非常严重,并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廉政专员本人已多次申明,廉署调查贪污投诉,一向高度专业,不偏不倚地依法办事。廉署人员的委任决定,绝对不涉及廉署任何调查工作,也不会受到其他人干预。把廉署人员的委任决定,与UGL事件扯上关系,是毫无事实根据的臆测。
 
  廉政专员亦多次重申,廉署必定会继续无畏无惧,依法按既定程序处理贪污投诉。不论涉案者的背景、身分或地位,若有足够资料跟进,廉政专员必须根据《廉政公署条例》及既定程序,就贪污投诉进行调查。过程中如有需要,会向律政司谘询法律意见。所有案件均须向独立的「审查贪污举报谘询委员会」汇报,接受其监察。
 
(二)政府一直重视与立法会的合作关系,我们会尽力配合立法会及其他委员会的工作,在可行及适当的情况下提供所需资料。
 
(三)尹议员问到政府会否因应终审法院就一宗关于公职人员行为不当的上诉案件所作出的裁决,改善行政长官申报利益的制度。
 
  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七条,清楚说明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有关申报属机密性质。行政长官是行政会议主席,遵守适用于行政会议成员的利益申报制度,包括定期申报利益的规定。行政长官每年会就须登记的利益作出申报,供公众查阅,并且每年就财务利益作出保密申报,由行政会议秘书保存。如行政会议成员一样,倘若所申报的利益有变更,行政长官会按照制度作出通知。
   
  此外,虽然行政长官不是政治委任官员,但自愿遵守《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守则》)的原则和精神,包括按照《守则》申报财务及其他利益的资料。
   
  政府认为上述的利益申报机制严谨且行之有效,现时没有计划作出修订。
   
  多谢主席。
  
 
 
2017年7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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