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十一题:防范外来势力干预香港内部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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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克勤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的书面答覆:

问题:

  上月有三人据报以立法会议员身份出席「台湾国会关注香港民主连线」 (该组织)的成立活动,并与该组织签订合作文件。据报,该组织具有浓厚的「台独」色彩,其成员更提出参照美国听证会的形式,召开公听会听取各方对香港事务的意见,以及推动台湾立法院修改《港澳关系条例》,给予港人政治庇护等主张。有意见指出,该组织正准备实质地介入及干预香港内部事务,而上述议员参与该组织的活动,是与台独势力勾结以推动「港独」,属分裂国家领土和挑战「一国两制」原则的行为,因此违反了他们就职时作出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誓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研究根据《基本法》及现行法例,本会议员可否以立法会议员的身分参与香港境外的任何组织,并与该等组织签署合作文件;若可以,有否法例监管或确保他们在参与该等组织及签署合作文件之后的言行,不会违反《基本法》及相关法例的规定;

(二)有否接获情报显示现时有主张台独的组织在港进行活动,例如与本地政治组织建立联系,以及向它们提供财政或其他形式的援助;有何措施释除市民对主张台独的组织干预香港内部事务、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及危害国家统一的忧虑;及

(三)现时有何法例及机制,禁止台独势力干预香港内部事务;有否评估该等法例及机制能否有效禁止任何港人(包括本会议员)及本港团体引入台独势力干预香港内部事务?
 
答覆:
 
主席:

  就陈议员的提问,经谘询相关的决策局及部门后,现综合回覆如下:
 
  根据《基本法》第六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基本法》第七十三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的职权。《基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立法会由选举产生。

  同时,《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九条第七款亦规定,立法会议员如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特区政府一向反对其他政府或政治组织以任何形式干预香港的内部事务。根据香港相关法例规定,香港的政治性团体如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有联系,可被拒绝注册、取消注册、甚至禁止运作。

  我们不会评论执法机关的相关工作或透露有关资料。任何人士在香港都必须遵守香港法律,而香港市民在行使其权利和自由时亦须符合香港法律。若有任何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会依法处理,有需要时并会寻求法律意见。



2017年7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