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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根据《道路交通条例》动议议案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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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邱诚武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道路交通条例》动议议案的开场发言全文:
 
代主席:

  我谨动议通过议程所印载,以我名义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下称《条例》)提出的议案,将现行公共小巴数目上限的有效期延长五年至二○二二年六月二十日。立法会曾成立小组委员会审议该议案,小组委员会已完成审议,对决议案并无异议。我对小组委员会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现行的运输政策以公共交通为本,以铁路为公共交通的骨干,其他交通工具则担当辅助角色。公共小巴的角色是提供辅助接驳服务,以及为乘客较少或不宜使用高载客量交通工具的地区提供服务。公共小巴数目因此设有上限,自一九七六年起一直维持在4 350辆,目前约七成半为绿色专线小巴,其余为红色小巴。公共小巴整体每日平均载客约180万人次,过去五年占公共交通服务市场的比率大致平稳,维持约15%。
    
  上述4 350辆公共小巴的总数上限,过去一直根据《条例》第23条下制定的附属法例施行。根据该条文,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宪报刊登的公告,限定任何时间就某种类车辆可予登记的车辆数目。《条例》亦订明立法会可藉通过决议,延长限定的有效期。历年来,立法会均通过决议,延续上述公共小巴总数上限的有效期。而自二○○一年以来每次均把该上限的有效期延长五年,令业界可以有相对较稳定的经营环境应付各种挑战。
 
  在二○一五年,五年期的公共小巴总数上限即将届满,政府曾就应否维持公共小巴的总数上限进行调查及检讨,其后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向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建议再度将总数上限延长五年,并得到支持,而公共运输业界亦表示支持。我们旋于去年(二○一六年)初向立法会提交有关的决议案。然而,由于立法会当时需要处理大量议程及其审议进度的实际情况,未能及时在二○一六年六月二十日决议案的限期届满前通过议案。
 
     因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去年六月制定《道路交通(公共小巴:(数目限定)公告》(第374X章)(下称《公告》),订明公共小巴的总数上限为4 350辆,以避免在上述决议案获得通过前出现法律隙缝,但《公告》有效期只有十二个月,至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为止。在制定该《公告》时,政府已告知立法会,我们会在《公告》有效的十二个月内,根据《条例》再次安排向立法会提交决议案,将公共小巴总数上限的有效期延长五年。我现在正式提出的决议案,旨在将总数上限有效期延长五年至二○二二年六月二十日,以全面落实先前检讨所得出、并获立法会和业界支持的建议。
 
  现时须处理的议案只涉及维持公共小巴车辆总数上限的建议。至于公共小巴座位数目上限方面,政府已于本年四月底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建议修订法例,将座位数目上限增至19个。法案委员会正对该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代主席,我现根据《条例》第23(3)条提出动议,将《公告》下的公共小巴限定总数(即4 350辆)的有效期,延长五年,直至二○二二年六月二十日为止。恳请各位议员支持。谢谢。
 
2017年5月2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4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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