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七题:为在香港境外遇上困难的香港居民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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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向在香港以外地方(外地)被施加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扣押或监禁)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港人)提供协助,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现时菲律宾、印尼、马来西亚、泰国及越南(相关国家)的有关当局有否通知中国驻当地大使馆,在当地(i)被施加刑事强制措施、(ii)被施加刑事强制措施期间死亡,以及(iii)被判处死刑(如有死刑)的港人数目;若有关当局有作出通知,按年及国家名称分别以表列出过去五年的有关数字;
 
(二)是否知悉,(i)过去五年每年中国驻相关国家大使馆向多少名在当地被施加刑事强制措施的港人进行探访和该等探访的次数,以及(ii)该等大使馆有否作出定期探访该等港人的安排;
 
(三)过去五年,每年入境事务处辖下协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组接获多少宗由外地港人提出的求助;该等个案分别涉及多少名在外地港人(i)被施加刑事强制措施、(ii)被判处死刑、(iii)要求特区政府协助寻求外地政府特赦,以及(iv)获特区政府支持其特赦请求,并按该等港人所属年龄组别列出分项数字;
 
(四)会否向中央政府提出建议,由中国驻海外的大使馆为在外地被施加刑事强制措施的港人提供:(i)广东话翻译服务,以便他们在当地获得适切的服务及援助、(ii)在指定时间内定期与其在港家人进行电话通讯的安排,以及(iii)套取指模服务,以便该等港人申请特区政府签发的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等文件;
 
(五)会否参考某些海外国家的做法,向在外地遭刑事检控的港人提供海外法律援助服务,以协助他们获得公平审讯及人身安全的保障;
 
(六)政府现正分别处理多少宗由在相关国家服刑的港人提出移返香港继续服刑的申请;政府会否定期公布该等数字;
 
(七)自《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第513章)于一九九七年生效至今,在外地服刑的港人申请移返香港继续服刑的个案宗数为何;获批个案的平均处理时间(由申请提出至获批),以及申请获批的人数(按申请人所属年龄组别及按国家名称以表列出该等数字);政府在处理该等申请遇到困难时,有否向中国外交驻港特派专员公署寻求协助;若有,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八)有否与印尼、马来西亚和越南的政府商讨签订移交被判刑人士协定;若有,最新进展及遇到的困难为何;若否,会否尽快展开商讨;
 
(九)会否考虑发出外游警示,提醒港人哪些国家通常对被定罪毒贩判处死刑;及
 
(十)会否推行公众教育,提醒港人不要随便替人携带货物或行李到外地,特别是前往通常对被定罪毒贩判处重刑的国家?

答覆:
 
主席∶
 
  就涂议员的提问,经谘询相关政策局及部门,现回覆如下:
 
(一)、(二)及(四)特区政府一向致力为在香港境外遇上困难的香港居民提供协助。一般而言,特区政府收到有关香港居民在外地被拘留或监禁的求助,或国家驻外使领馆通知入境事务处协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组(小组)关于香港居民在外地被拘留或监禁的事宜后,小组会和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公署)、国家驻外使领馆及相关政府部门联系,并因应个别个案的性质、情况和求助人的要求,提供可行及适切的协助,包括:由国家驻外使领馆探视当事人或提供当地律师和翻译员的资料;按当事人的意愿,将其被拘留的情况转告其在港亲人,以便他们作出相关安排;透过国家驻外使领馆向当地政府有关当局反映当事人的诉求、了解个案情况或家属通讯和探视安排等。特区政府和国家驻外使领馆跟进求助个案时,必须尊重和遵守当地的司法制度。
 
  签发「无犯罪纪录证明书」是一项由警务处提供的收费服务。当相关认可机构(例如领事馆、移民局或政府部门)在处理入境签证或领养小孩的申请过程中,有需要确定申请人无犯罪纪录时,会向该申请人发出函件,以交付警务处进行核实。倘若申请人并无犯罪纪录,查核结果会直接以挂号覆函寄予相关认可机构,而不会发给申请人。
 
  特区政府并无备存问题所指明的相关统计资料。

(三)过去五年(二○一二至二○一六年),小组接获的求助个案数字,及其中涉及香港居民在香港境外被监禁或羁留的求助个案数字表列如下:
 
年份 总求助个案数目 涉及香港居民在香港境外被监禁或羁留的求助个案数目
二○一二 1 791 126
二○一三 1 981 88
二○一四 2 068 99
二○一五 2 529 113
二○一六 2 808 135
 
  过去五年,特区政府共接获三宗要求特区政府协助寻求外地政府特赦的个案,特区政府已分别就该三宗个案向有关政府表示支持当事人的特赦请求。
 
  特区政府并无备存问题所指明的其他个案详细分类统计数字。
 
(五)法律援助(法援)服务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一环。法援政策的目标是确保所有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91章)规定以及具备合理理据在香港法院提出诉讼或抗辩的人,不会因缺乏经济能力而无法寻求公义。把法援服务伸延至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辖区会涉及当地诉讼个案的案情审查,在实际执行上带来很多问题。据法律援助署了解,欧盟所有成员国和其他普通法的司法管辖区,均没有把法援服务伸延至该国人民在境外的刑事诉讼事宜。特区政府并没有计划把法援制度延伸至涵盖在外地遭刑事检控的香港居民。
 
(六)特区政府现正处理七宗在菲律宾及四宗在泰国被判刑港人欲移返香港继续服刑的申请。我们没有收到在印尼、马来西亚或越南被判刑港人欲移返香港继续服刑的申请。
 
(七)一般而言,每项移交申请均需要符合的主要条件,是特区政府、有关司法管辖区的政府及被判刑人士三方均同意移交。如有需要,特区政府除了会透过各国驻港领事馆向有关司法管辖区的政府查询进度外,亦会透过公署及/或国家驻外使领馆联络有关司法管辖区政府,以取得有关移交申请的所需文件和确认当地政府的同意,以进行移交程序。
 
  自《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条例》)(第513章)于一九九七年六月生效以来,特区政府共接获252宗在其他地区被判刑港人欲移返香港继续服刑的申请。截至二○一七年四月,共有93名被判刑人士被移返香港继续服刑,其中包括2名、29名、3名及59名分别在澳洲、泰国、美国及澳门特区被判刑的港人。由于每宗申请个案情况不同,也受制于多方因素(见上一段),故处理每宗申请所需的时间不一。特区政府没有备存获批个案的平均处理时间,亦没有就申请获批的人士的年龄作出统计。
 
(八)现时,特区政府与16个司法管辖区(澳洲、比利时、捷克共和国、法国、印度、意大利、韩国、蒙古、菲律宾、葡萄牙、西班牙、斯里兰卡、泰国、英国、美国及澳门特区)签订了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协定。特区政府会继续寻求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商讨签订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协定。而即使特区政府与某司法管辖区尚未签订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协定,特区政府仍可根据《条例》处理在该司法管辖区被判刑的香港居民欲移返香港,或该司法管辖区在港被判刑的非本地居民欲移返原居地服刑的申请。
 
(九)特区政府设立「外游警示制度」的目的是协助巿民较清楚掌握前赴外地时可能面对的人身安全风险,并作出相应安排。当「外游警示制度」涵盖的国家/属地出现可能影响香港居民人身安全的事故时,保安局会评估风险,当中包括风险的性质(例如是否针对旅客)、程度及持续性,并考虑是否需发出外游警示。「外游警示制度」并非外地法律资讯平台。
 
(十)警方不时透过《警讯》节目及其他渠道宣传防罪信息,提醒市民特别是青少年,切勿为赚快钱而轻易替他人运送或携带货品或毒品到外地。此外,为打击跨境贩毒罪行,警方会在长假期如复活节、圣诞节及暑假期间于出入境管制站进行宣传,提醒出境旅客无论身处何地,皆应保持警觉,避免涉及任何违法活动。
 
  香港居民无论在香港或香港境外任何一个司法管辖区犯法,同样会受到法律制裁。若香港居民在香港境外的司法管辖区犯法,他将会根据当地的法律在当地的司法制度下受到制裁。所以,任何人士无论前往任何地方,都应「入境问禁」,避免误堕法网。



2017年5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