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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特区政府有完善及多方面的措施打击贩运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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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荣铿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美国国务院每年发表《贩运人口报告》,就各个国家/地区贩运人口的状况进行评估。《贩运人口报告》按国家/地区的政府在打击贩运人口的表现把有关国家/地区评级,而在四个级别中以第一级为最佳。香港在《贩运人口报告》的评级由二○一五年的第二级下降至二○一六年的「第二级监察名单」。政府回应《2016年贩运人口报告》时表示,执法人员(包括警务人员及入境事务人员)有接受定期训练,内容涵盖识别贩运人口受害人的专门技术及知识。此外,政府为贩运人口受害人提供多元化协助(包括福利、医疗和心理辅导的协助)、保护及照顾服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执法人员接受的上述训练的详情,包括(i)培训机构的名称、(ii)训练的内容、次数和时间、(iii)参加者的职系和职级,以及(iv)在过去五年就训练内容作出修订的日期;

(二)提供上述协助/服务的机构名称及申请该等协助/服务的资格准则;审批该等协助/服务申请的程序及该程序的主管人员;

(三)鉴于英国政府现时准许贩运人口受害人在英国逗留最多两年及从事家庭佣工工作,当局会否考虑准许贩运人口受害人在香港逗留及工作一段时间,让他们可寻求法律申诉,而无需忧虑被递解离境;如否,原因为何;

(四)鉴于英国政府现时发信确定有关人士是真正的贩运人口受害人或奴隸制受害人,当局是否承认此类证明文件;如是,哪些国家或司法管辖区的证明文件获得承认;如否,原因为何;

(五)鉴于当局曾于二○一三年二月表示,已向前线人员广泛派发一张「行动卡」,作为向贩运人口受害人查问时使用的核对清单/指引,以协助前线人员辨识潜在的受害人,该行动卡的详情为何,包括有否列明强制初步审核程序;如否,政府在甚么情况下会进行初步审核;现时前线人员会否主动对呈报人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有贩运人口的迹象;呈报人须符合甚么准则才被视为贩运人口受害人;

(六)过去五年,因职业介绍所营运者扣起外籍家庭佣工(外佣)护照而对他们提出检控的数目;前线人员在处理针对职业介绍所营运者(i)扣起外佣护照及(ii)滥收外佣费用的投诉时所遵循的程序为何;及

(七)有否特定类别的签证,供拟在香港酒吧和会社从事表演工作的外国人申请;如有,相关的详情为何,包括(i)签证申请是否需要附有保证人/担保人的资料、(ii)签证订明的逗留条件、(iii)过去五年发出的签证数目、(iv)相关申请人来自的国家/地区,以及(v)入境事务处人员目前有否在签证持有人的工作地点进行巡查,以检视签证持有人有否遵从逗留条件;如有,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郭荣铿议员的提问,经谘询劳工处及社会福利署(社署)后,现答覆如下:

  现时并无任何迹象显示犯罪集团经常以香港作为贩运人口的目的地或转运地,贩运人口在港亦非普遍或常见,但香港特区政府依然十分重视打击贩运人口活动。我们有一系列有效及全面的法律及行政措施打击贩运人口,并且有不断优化相关措施。

     虽然如此,美国国务院出版的《2016年度贩运人口报告》却未有公允对待特区政府,报告显然对我们长久以来打击贩运人口的努力视若无睹。我们尤其不能接受报告所指香港是贩运男性、女性及儿童被迫作色情卖淫及强迫劳工的目的地、转运地及来源地。特区政府坚决强烈反对报告对港评级。

(一)至(五)特区政府有完善及多方面的措施打击贩运人口,包括:
 
(i)识别受害人

  香港警务处(警务处)及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已于二○一六年七月推出用以审核和识别贩运人口受害人的新指引及优化机制,以取代问题中所提及的「行动卡」。香港海关(海关)亦于二○一七年三月推出贩运人口受害人审核机制。该机制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中,警务处、入境处及海关人员会对被捕或主动接触当局的容易受剥削人士(包括性工作者、非法入境者、外佣等)进行初步审核,以确定是否为贩运人口受害人。如初步审核结果显示任何贩运人口指标,有关人员会以一份标准核对清单再作全面调查及识别程序,以确定当中有否贩运人口成份,例如在招募阶段是否涉及威胁及胁迫,以及是否存有剥削性质。

  于第二阶段被识别的贩运人口受害人将会被转介到相关部门跟进,并根据个别情况为他们提供全面及人道的保护,包括紧急介入、医疗服务、辅导、庇护及其他支援服务。

(ii)保护

  每个被识别的受害人都会获提供以下支援/保护:

(a)在有需要的情况下,警务处会启动保护证人计划,以免受害人受进一步剥削;亦会寻求海外执法机关的支援,为处于家乡的受害人及其家人提供协助及保障;

(b)受害人会获适时提供所需支援及协助,包括庇护、医疗服务、心理支援、辅导和经济援助等。有需要时,社署会提供协助,为受害人评估其福利上的需要并提供合适的服务;

(c)为协助居于海外的受害人回港出庭作证,有关部门会考虑提供相关的财政资助,包括住宿、来回机票、其间生活补贴及签证申请费用等;

(d)有关部门会尽快将个案通知律政司刑事检控科,并提供相关材料及资讯,让律政司可以适时对有关问题(包括豁免起诉)作出合适的评估;

(e)受害人如须留港为警务处、入境处或劳工处提出的法律程序中担任控方证人,入境处会批准他们延期逗留及豁免相关的签证费用;及

(f)如有证据显示外佣受雇主剥削或虐待,入境处亦会考虑特别批准其转换雇主。

(iii)培训

  政府为执法部门、劳工处、社署的人员及律政司检控官安排反贩运人口培训。于二○一六年,逾1 000名来自保安局、律政司、警务处、入境处、劳工处、海关及社署的政府人员接受了本地或海外有关贩运人口的培训。相关执法部门亦已将贩运人口主题加入部门人员的入职训练中。劳工处亦把防止儿童劳工及剥削行为(例如没给予法定假期及短付工资)等的劳工法例加入其人员培训中。另外,执法部门、劳工处及律政司亦有安排专门培训予相关人员。

  近年,政府邀请欧洲联盟及其他非政府机构(如Liberty Asia及the Mekong Club)的研究贩运人口专家,举办专门培训工作坊予各政策局及部门人员,包括保安局、律政司、警务处、入境处、海关、劳工处及社署人员。培训内容涵盖预防贩运人口、识别及保护受害人、调查技巧、相关法例及案例、罪案趋势等。另外,各部门亦积极参与各国际会议及工作坊,以找出打击贩运人口的最佳方法,并进行情报交换和经验分享。

(六)根据劳工处提供的资料,在未经求职者明确同意下,职业介绍所不得取去或扣押求职者的任何个人财物,包括其护照,否则可能干犯《盗窃罪条例》(第210章)。如劳工处收到关于职业介绍所在未经外佣同意下扣押其护照的投诉,会将有关个案转介警方调查。

  职业介绍所受《雇佣条例》(第57章)第XII部和《职业介绍所规例》(第57A章)规管。上述条例及规例订明,职业介绍所必须在营运前取得牌照及不能向求职者收取超过订明佣金的费用(即不可多于求职者成功获聘后首月工资的百分之十)。劳工处一直严厉打击职业介绍所滥收求职者佣金的违法行为。在收到关于求职者被职业介绍所滥收佣金的投诉后,劳工处会即时展开调查。如有足够证据,便会提出检控。如有需要,有关投诉人亦会被邀请出任检控证人。
     
(七)入境处并没有签发特定类别签证予于酒吧和会社从事表演工作的人士。非本地专业人士如具备香港特区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别技能、知识或经验,可根据适用于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及外籍人士的「一般就业政策」,或适用于内地的中国居民的「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申请来港就业,相关政策/计划并无配额限制,亦不限行业。如申请人符合一般入境规定及申请资格,申请可获考虑批准。此外,雇主亦必须就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证明。获准以雇佣身分来港的人士,须受逗留条件规限,他们只可从事入境处处长所批准的雇佣工作。而逗留期限则视乎聘用理由及聘用期。入境处没有备存透过上述政策/计划获发签证于酒吧和会社从事表演工作的外籍人士的统计数字。

  入境处一直严格审批来港就业的申请。申请人和雇主双方均有责任向入境处申报全面及真实资料。如有需要,入境处会在审批申请期间派员到有关的工作场所进行实地视察。入境处亦会不时进行与工作签证/进入许可申请有关的抽查,包括巡查有关工作场所,以核实其营运模式、工作环境及员工人数等,与申请人或其聘用公司于申请时所申报的资料是否相符。
 
2017年3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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