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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角英皇道480号升降机承办商被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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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电工程署(机电署)今日(九月二日)表示,就今年三月二日北角英皇道480号昌明洋楼升降机事故,律政司决定检控注册升降机承办商信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两名董事、一名注册升降机工程师和一名注册升降机工程人员。

  机电署发言人强调,为确保升降机安全,署方一向密切监察注册升降机承办商、工程师和工程人员的表现,并采取适当的规管措施;如发现违法行为和有足够证据,署方必会严正执法。

  司法机构已于今日就以下违反《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条例》(第327章)及/或《升降机及自动梯条例》(第618章)的行为,向信科工程有限公司和有关人士送达传票,控罪如下:

* 信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两名董事

(i)没有确保所承办的升降机工程,即该升降机悬吊缆索和曳引轮的保养和升降机的清洁,妥善和安全地进行,违反《升降机及自动梯条例》(第618章)第16(1)(a)及16(2)条。

(ii)在没有取得机电署署长的书面允许下,分判升降机工程予升降机承办商以外的人士,违反《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条例》(第327章)第28(1C)(a)及29B(1)条。

* 一名注册升降机工程师

(i)没有按照《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条例》(第327章)的规定,检验升降机的悬吊缆索和曳引轮,违反《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条例》(第327章)第11A(1)(b)、27H(1)及(2)和28(3)(a)条。

(ii)签发明知在要项上属于虚假的安全证明书,违反《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条例》(第327章)第28(1)(b)条。

* 一名注册升降机工程人员

(i)没有确保所从事的升降机工程,即该升降机悬吊缆索和曳引轮的保养和升降机的清洁,妥善和安全地进行,违反《升降机及自动梯条例》(第618章)第18(1)(a)和18(2)条。

  发言人表示,由于部分违法行为发生在旧有的《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条例》(第327章)的生效期内,因此须采用相关条文进行检控。上述人士如被定罪,最高可处以下刑罚:

* 信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两名董事--罚款十万元和监禁十二个月

* 注册升降机工程师--罚款五千元和监禁十二个月

* 注册升降机工程人员--罚款一万元

  案件将于今年十二月三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审理。

  机电署在七月十二日公布了北角英皇道480号升降机事故的技术调查结果。调查报告载于机电署网页:www.emsd.gov.hk/emsd/chi/pps/leo_pub.shtml。



2013年9月2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6时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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