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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环境局局长就《能源效益(产品标签)条例草案》动议恢复二读辩论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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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环境局局长邱腾华今日(四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能源效益(产品标签)条例草案》动议恢复二读辩论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恢复二读《能源效益(产品标签)条例草案》,为推行强制性能源效益标签计划,提供相关的法定基础。

  我很多谢法案委员会主席余若薇议员和其他委员在过去整整一年十六次会议里面就条例草案作了许多讨论。刚才各党派议员发言的时候,我听取了大家对政府环保工作的督促以致催促,有一种「恨铁不成钢」的感觉。其实政府是身同感受的,因为我们都希望为许多环保的工作推出法案,但我在听取大家意见的时候亦都听到有人希望我们强政励治,多一些立法,多一些法案出台的时候,可以用硬性规定的方式去做。亦都有人希望我们以柔制刚,做多一些宣传教育及自愿方式,以取代强制执行的方式。我相信这个法案的推行其实是双管齐下,我们在推出硬性规定的标签法案的同时,亦都有一些教育宣传的工作,我稍后亦会简略提及。希望各位议员给与政府足够的空间和支持,这一类的法案,虽然有争议,亦可以及早订立和付诸实行。

  过去一年,法案委员会对条例草案作出很详细的审议,并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因应法案委员会的意见和关注,我们对计划作出适当的修订。我将在稍后的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政府动议的修正案作详细介绍。在制定强制性计划的过程中,我们一直与业界进行紧密商讨。我希望藉此机会,多谢业界对强制性计划予以支持。

  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亦都是香港社会十分关注的问题。作为亚太经合组织的成员之一,香港会致力为改善区域环境作出贡献,并承诺切实履行亚太经合组织领袖于去年《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关于气候变化、能源安全和清洁发展的宣言》中订下的目标,即于2030年前将能源强度由2005年的水平降低至少25%。由于香港是一个只有少量工业的商业城市,我们看到如果要增加能源效益,减低温室效应或气体的排放,应致力加强能源效益的使用。

  机电工程署自1995年开始推行自愿参与的能源效益标签计划,至今合共涵盖19类耗能产品。我们相信,单靠推广及宣传已不可能大幅提高现有自愿参与的标签计划的市场渗透率,而自愿计划亦已推行了一段相当时间,因此,有必要透过立法,推行强制性能源效益标签计划,规定指定产品必须贴上能源标签,为消费者提供清楚的能源效益资料,让他们可选择能源效益较高的产品,作出更环保的选择。首阶段的强制性计划涵盖空调机(即冷气机)、冷冻器具(即雪柜)及紧凑型萤光灯(即悭电胆);该三类产品之所以选为第一阶段,因为它们占本港住宅用电量约百分之七十。

  在推行强制性能源效益标签计划后,这三类产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须按照实务守则的规定,在机电工程署署长认可的机构就其产品进行测试,并向署长呈交关于该产品型号的指明资料及指明文件以申请编配参考编号。该产品在供应时亦须附有符合指明规格的能源标签。而订明产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以外的人,例如零售商或批发商,则须确保该产品属表列型号的产品,并已获编配参考编号及附有能源标签,方可供应该产品。由于新落成楼宇的买家也是订明产品的消费者,因此,我们认为在强制性计划实施以后,地产发展商须致力确保随他们售卖的楼宇而附送的订明产品,属表列型号的产品,并已获编配参考编号及附有能源标签,即新楼宇落成后,地产商亦要帮手做这方面的工作。

  条例草案中与订明产品的标签及禁止通知书有关的条文,在法例获得通过,并于宪报刊登当日之后的18个月后起实施。强制性能源效益标签计划并不适用于在条例生效之前,于新落成楼宇内供应的订明产品;或是于条例生效之前已在本港制造或已进口香港的空调机或冷冻器具。政府建议的18个月过渡期,已在业界需要时间适应新的强制性计划和及早推行该计划,以推广使用具能源效益的产品两者之间取得平衡。

  条例草案赋权机电工程署署长核准及发出与条例草案的任何规定有关的实务守则,以就条例草案的条文的适用或实施提供实务指引。鉴于实务守则对业界的影响,我们在为首阶段三类产品拟备有关的实务守则期间,已经一直与业界密切讨论和合作,征询相关业界专责小组的意见。我们同意法案委员会的建议,提出修正案以订明署长须在拟备实务守则时,征询利益相关者的意见。我们亦承诺,将来在修订或发出新的实务守则时,会向相关的立法会事务委员会简报谘询结果,即是如果将来实务守则是这样重要,我们会与业界及相关的委员会讨论。

  条例草案建议机电工程署署长可在个别个案中,藉宪报公告,豁免任何型号或种类的订明产品,使其不受条例草案的任何或所有条文管限。就决定个别个案可否获批予豁免时,署长会研究和考虑一系列因素,包括有关产品的数量及用途、对节约能源的影响、以及会否窒碍新科技产品的发展等。举例来说,如某型号的指明产品是以试验新节能科技的形式在市场上作试验性或小量供应,而亦未有适合的国际测试标准,署长可酌情考虑个别个案的情况下豁免该型号的指明产品,以鼓励科技的发展。我们会提出修正案,以规定署长在批予豁免时须在公告中说明豁免的理由。

  主席女士,在法案委员会审议期间,法案委员会同时亦关注到鼓励市民转用比钨丝灯泡更具能源效益的悭电胆的同时,如何让公众可妥善处置使用过的悭电胆,这点我们是明白的,在过往的一段时间,随我们推出更有效能的电灯泡时,钨丝灯泡的使用数量是逐年下降,以2005/06年为例,单在一年内,钨丝灯泡的进口量减少百份之三十。就委员担心的处置问题,环保署已于今年三月中推出,由十五间主要照明设备供应商合作资助的全港性悭电胆及光管回收计划,为市民提供悭电胆的回收安排。回收计划现时已提供五十二个公众回收点,并在超过五百二十个公共、资助和私人屋苑,提供定期收集服务。我们希望计划会逐步将用过的悭电胆收回,我们将继续鼓励市民善用回收计划,以更妥善处理含有小量水银的悭电胆。与此同时,议员亦提及我们正提交产品环保责任制的法案,希望这计划将来有其他的方法,令到悭电胆这类产品,可以透过完善的回收计划,减少废物的制造。

  此外,法案委员会亦提出我们需要加强公众教育,推广使用具能源效益产品的好处,鼓励市民善用能源标签上的各种资料。事实上,机电工程署一直推行不同类型的宣传教育活动,向市民和业界推广能源效益的重要性。我们已计划于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推行更多公众宣传及教育活动,以加强公众对能源效益及能源标签的广泛认识,包括于电视及电台播放宣传资讯、向业界人士发出通函、更新机电工程署网页及印制海报和单张等,让市民得知强制性计划的内容,以及让业界尽快掌握法例的要求,令新法例得以顺利推行。

  主席女士,这条条例草案只是我们推动强制性能源效益标签计划的第一步。我们稍后将会就第二阶段涵盖范围进行跟进工作。我亦听取了议员提及除了现有的条例内所包括的三个产品外,应该尽快研究将现时行自愿性标签计划的产品,都纳入这计划,这方面我们正和业界商讨,我们有计划随后透过修改法例,将新的产品加入,可能包括洗衣机 、抽湿机及储水式热水炉等等。除了强制性计划,议员亦提到香港的环境里,建筑物的能源效益是很重要,而且很能够减少能量耗损的机会,因此,我们亦刚结束就强制实施《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的公众谘询,经过三个月的公众谘询,得到的意见是比较一致和支持的,而强制性的《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在谘询时亦提出了一些方案,不单包括新的楼宇,亦希望在现有的楼宇,如其公众地方涉及大规模的维修时,是否应该采用有能源效益标准的设备呢?我们在总结了谘询的意见后,会及早将法案提交立法会,希望可以和产品的标签同步推广,这亦回应了法案委员会提出除住宅用户外,应致力向其他包括商界推广节能的建议。

  主席女士,我再一次多谢法案委员会和有关的业界对法案的支持,法案委员会已表示支持条例草案恢复二读,我恳请各议员通过条例草案。

  多谢主席。



2008年4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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