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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司司长欢迎商务部就台账保证金的最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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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务部、海关总署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今日(九月五日)发布第71号公告,由即日起允许加工贸易企业使用现金、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缴纳保证金。财政司司长曾俊华对这项措施表示欢迎。

  曾俊华说∶「我们非常高兴并感谢中央政府接纳特区政府、港商及银行业的建议,容许港商以银行保付保函等缴付台账保证金。我相信这项措施将大大有助港商适应最近的政策调整。」

  商务部及海关总署于七月二十三日公布了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号,把1853个商品类目加入《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及对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A、B类企业,实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

  特区政府明白到上述措施影响广泛,会为在内地的港资企业造成资金周转问题,因此多次向商务部及其他有关部委反映,希望中央政府容许企业以「银行担保」等作为台账保证金。

  财政司司长曾俊华及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马时亨于八月分别到访北京时,亦一再向多个相关部委反映港商的忧虑和关注,包括台账实转的问题和跟进有关建议。

  根据刚发布的第71号公告,港资企业可以保付保函等缴付台账保证金。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一直与业界保持沟通,并于七月成立「支援加工贸易专责小组」, 听取港商意见,同时亦积极鼓励业界配合国家的政策,把业务转型、升级或转移到中西部地区。马时亨且于上月应湖南省政府邀请率领业界到郴州市考察,探讨港资企业从广东省转移至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可行性。

  曾俊华说∶「我们会继续与商务部及港商保持紧密联系,积极配合国家的政策,同时确保港商的意见得到充分反映,以便中央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能考虑到香港方面的意见。」

  「在适当时候,我们会再次考虑举办类似郴州考察的活动,让业界到访有潜力承接加工贸易转移的城市。」



2007年9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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